全聯會轉知7.【B、C型肝炎篩檢補助金額調升為每案370元】
轉知衛生福利部函知成人預防保健服務B、C型肝炎篩檢補助金額調升為每案370元,並追溯自113年1月1日起生效,說明如下:
上揭之經費調升,衛福部將追溯自113年1月1日生效,惟考量醫療院所需行政作業時間,113年1月1日至4月30日(含)期間,仍請以200元申報,差額由衛福部國民健康署依據各醫療院所113年核銷資料及檢驗結果上傳資料,產製補付名單請健保署協助補付;因補付涉二署之檢核作業,預計於114年完成補付。
113年5月1日(含)起,請申報單位調整申報金額為每案370元,未依限修正者,將以200元申報金額核付。
醫療院所提供服務前,請至下列平台查詢民眾資格,並於「醫療院所預防保健暨戒菸服務整合系統」登記提供篩檢服務:
(一)國民健康署「醫療院所預防保健暨戒菸服務整合系統(原醫療院所預防保健暨戒菸服務單一入口系統)」(https://pportal.hpa.gov.tw/Web/Notice.aspx)。
(二)國民健康署「成人預防保健及BC型肝炎篩檢資格查詢API」(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S_5BIQyz9B1bl0BMGeoK3XvWcKSwyxOK8qDGvB9TOHM/viewform?edit_requested=true)。
執行成健B、C型肝炎篩檢,應落實民眾篩檢資格查詢及檢驗結果上傳,避免費用遭核扣。常見核扣原因包括:
(一)篩檢前未查詢民眾篩檢資格及落實登記,導致重複篩檢。
(二)醫院及檢驗所重複申報。
(三)檢查結果未依規定上傳。
更新之「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補助金額表」及「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擴大B、C型肝炎篩檢作業說明使用手冊」請上網查詢,衛福部前於112年10月12日衛授國字第1121461129號令公告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未及納入本費用調整之相關規定,未來將另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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