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公告停止適用99年公告「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參考範圍」
全聯會3月6日轉知衛生福利部業於113年3月4日以1131660861號函公告停止適用前行政院衛生署99年6月21日衛署醫字第0990208572號公告「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參考範圍」,說明如下:
依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4日衛部醫字第1131660861A號函副本及衛部醫字第1131660861B號函辦理。
為維持醫療機構營運及優良之醫療品質,真正保障民眾健康權益,本會前項函文衛生福利部,建議掛號費收取宜回歸市場機制,該部採納本會建議,函復公告停止適用前行政院衛生署99年6月21日衛署醫字第0990208572號公告「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參考範圍」。
掛號費雖屬行政管理費用,惟為維護民眾就醫權益,並促進資訊公開透明,以利民眾選擇,各醫療機構仍應將所訂之掛號費收費額於機構明顯處張貼與標示,以周知病人。另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為協助民眾了解掛號費調整情形,得請轄內醫療機構將其掛號費調整情形,陳報於該管機關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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