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證公文書確認用印建議費用收取範圍
有關公證人為辦理文書認證,向醫療機構查詢是否由其所出具時,即「認證公文書、私文書確認用印」,本會建議該費用收取參考範圍:每份0-500元,說明如下:。
依據本會2024年2月18日第27屆第1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辦理,
本會接獲所屬醫院函請提案討論,2月18日理監事會議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長官與會說明如下:
(1)依據衛生福利部105年7月27日衛部醫字第1050121507號函略以: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於必要時,依公證法第12條規定,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查詢,並得請求其協助。爰公證人為辦理文書認證,向醫療機構查詢該文書是否由其所出具時,請受查詢之醫療機構依上開規定惠予協助,俾利公證事件進行,並可利用司法院網站之民間公證人登錄名冊(含事務所詳細聯絡方式等)核對公證人身分,以兼顧時效及便民。
(2)且上項收費項目,為「行政費用」,非屬「醫療費用」無須提送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會中本會理監事會議決議:針對公證人查詢認證費即「認證公文書、私文書確認用印」,屬行政費用,醫療機構可自訂合理收取範圍並公告周知,建議費用收取範圍:每份0-500元,請各院所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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