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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轉知2.【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修正發布】
全聯會1月24日函文轉知「通訊診察治療辦法」,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13年1月22日修正發布,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5種特殊情形,包含「慢性病照護計畫收案病人」、「疾病末期照護」、「矯正機關收容照護」、「行動不便照護」及「災害、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照護」。
(二)有條件開放醫師以通訊方式提供醫療服務得以開立處方,以提供更完整的醫療服務。
(三)增加醫師得透過通訊方式提供之醫療服務項目,包含醫療諮詢、會診、精神科心理治療,以及開立檢查、檢驗單等。
(四)規範當醫師評估病患情況不適合以通訊提供醫療服務時,可不施行,並建議病人以其他適當方式就醫,以確保病人安全。
(五)強化通訊診療資通訊技術或設備之資通安全規範。
相關訊息刊登全聯會網站。
另轉知全聯會2月22日函文:因應近期國內COVID-19疫情升溫,延長健保給付通訊診療實施期限至113年3月31日,請各醫療機構配合辦理,說明如下:
上揭通訊診療適用照護對象及延長實施期限,說明如下:
(一)照護對象:
1、山地、離島地區COVID-19檢驗陽性民眾。
2、住宿式機構COVID-19檢驗陽性住民。
3、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認可之居家照護收案對象且COVID-19檢驗陽性。
(二)實施期限:至113年3月31日止。
修正後「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視訊診療作業須知」(已放公會網站)。
【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視訊診療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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