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轉知17.【應落實腹膜外剖腹手術之告知同意義務】
衛生局/全聯會轉知衛福部轉知媒體報導醫療機構推行腹膜外剖腹產,向產婦加收2萬元不等之醫療費用情形一案,請各院所依來函辦理並應落實腹膜外剖腹手術之告知同意義務,說明如下:
按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同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違者得依第103條第1項及第108條第7款規定論處。
據社團法人台灣婦產科醫學會於記者會說明,「腹膜外剖腹產」與「腹膜內剖腹產」術式雖有些許差異,但均為剖腹產手術,且醫療常規以腹膜內剖腹產為主,安全性較高。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表示:經專家會議討論,上揭二種術式,成本未有差異,如符合符合剖腹產之適應症,均歸類為剖腹產健保給付項目,尚未區分腹膜外剖腹產或腹膜內剖腹產。
查衛生局已訂定「剖腹產手術」醫療費用項目及收費額,爰醫療機構應無以腹膜外剖腹產名目另立收費項目之必要,倘其向產婦額外收取「腹膜外剖腹產」費用,則屬擅立收費項目,得依違反醫療法103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依限將超收部分退還病人。
未依限退還者,依第108條第7款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重者,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另如為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得依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8條、第82條規定論處。
又腹膜外剖腹手術風險高,請依醫療法第81條及醫師依醫師法第12條之1規定,應對病人負充分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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