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轉知4.【醫療機構辦理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被看護者專業評估方式注意事項】
全聯會轉知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醫療機構辦理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被看護者專業評估方式注意事項」(內含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說明如下:
上揭注意事項函頒後,該部95年4月24日衛署照字第0952800729號函及110年3月12日衛部顧字第1101960629號函停止適用;自112年10月15日起,辦理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注意事項及相關書表格式,依上案所訂注意事項辦理,相關訊息刊登全聯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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