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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糾法」草案立法 可能一切歸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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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糾法」草案立法  可能一切歸零
 
立法院朝野政黨協商:一讀通過
民進黨:不宜倉促立法
全聯會:法案疑慮深歧見多
下一屆立委:是否重新討論?
 
文 / 陳正和 社團法人臺中市醫師公會理事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
 
 在因緣際會下,個人有幸於三年前參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醫療調解試辦計畫,及擔任中華民國醫師全聯會理事參與理監事會議對於醫糾法立法之相關討論,更於5月8日承羅倫檭理事長指派,出席衞福部召開之「醫糾法」公聽會。以下就個人的參與經驗,有關「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的部分爭議及現況,向各位先進前輩報告說明,若有錯誤或不足,敬請指教,謝謝。
 
草案立法記事
 
103年5月8日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初審通過由行政院於101年12月18日函請審議之「醫糾法」草案。
103年5月29日 立法院朝野政黨協商一讀通過(共61條條文,除第33條基金來源占比外,其餘已有共識),期盼經由立法「建立」醫療糾紛處理機制,並「及時」提供病人及家屬醫療傷害補償,以有效保障病人就醫權益,增進醫病關係和諧,妥適處理醫療糾紛,減少醫療訴訟,共創病人、醫療人員、法界及民眾四贏的局面。
104年5月27日 民進黨召開中常會,討論第一個透過「開放民進黨 Open DPP」通過萬人連署門檻的提案「民進黨立院黨團應阻止醫糾法草案通過」,黨主席蔡英文親自回應:「在未達共識之前,不宜倉促立法」。
104年5月31日 全聯會召開「全國醫師共識會議」決議:醫糾法案疑慮深歧見多,立法程序不宜繼續進行!
看來,立法院本屆會期要三讀通過醫糾法之機會應該是零。
 
醫糾法簡介
 
一、立法目的
  作為推動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之一「醫療疏失責任合理化及明確化」之配套措施。(PS:因為醫療去刑化醫界推動十年、無功而返)。
   
二、該法案主要分成兩個部分
  1、 縣市主管機關(衛生局)設醫療糾紛爭議調解會、辦理醫療糾紛之「調解」。
  2、 中央主管機關(衞福部)設立「審議會」、審議決定醫療事故之「補償」~無法排除醫療事故與醫療行為之因果關係者為限。(並非每一個死亡或重大傷害都要補償)。
     
三、預期效果
  法院訴訟將大量減少,因為採取醫療強制調解而進入前端衛生局的醫療調解,參考日本、美國、德國ADR訴訟外的調解制度實施經驗,平均成功率8成以上,又以臺中地方法院本土醫療調解成功率在4成至5成間,新北衛生局本土醫療調處成功率在6成左右之經驗為基礎,並以醫審會每年收案600件以上之統計資料,推估每年至少減少300醫師跑法院情事(因為進入法院訴訟案件難度較高,以法院統計資料係屬保守之推估方式),可以大量減少訟累。
   
四、補償基金來源
  衞福部醫事司司長王宗曦初估額度一年12億、醫界負責三成(即3.6億)、政府負責三成、菸捐及其他負責四成。(PS:我個人預估基金額度一年30億,因為目前醫療糾紛浮上檯面者僅有四分之一,如全部浮上檯面加上道德風險推估,以衛福部推估乘上2.5倍是合理)。

醫界負責三成基金來源,從醫療機構每年健保申請年總額中直接扣繳、約申請費用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之間。(PS:每年健保總額約6000億、千分之三即18億、要負責補償基金30%、應該綽綽有餘)。
   
五、實證結果與醫療統計資料
  依法學者沈冠伶對法院醫療訴訟實證結果,訴訟時間平均至少在3.62年以上(一審判決平均為3.62年,三審判決確定需5.12年,如果將檢察官偵查時間算進去,恐怕就長達6、7年了),如果透過調解制度處理,目前法院辦案期限為4個月,將可減少醫師通對醫糾處理之時間、金錢勞費。

而根據臺中地院醫療統計資料,醫療調解認定醫師有過失比例與醫療訴訟統計醫師民事訴訟敗訴比例相當,約在15%~18%,而賠償金額四分之三以上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如果用4個月時間可以解決醫療糾紛,何必花上3.62年以上時間以醫療訴訟方式為之,醫療訴訟請律師的錢起碼在20萬元以上,豈非時間、金錢雙重浪費?

再者,依照司法機關統計資料,臺灣醫療糾紛現狀,刑事訴訟檢察官提起公訴比例約9%左右,檢察官提公訴一審判決有罪比例約30-40%,判決有罪確定比例約為病家提告之0.9%強。就前開統計資料顯示,醫療糾紛醫師負責比例並不高,且加上調解、訴訟賠償金額之統計資料大部分均在50萬元以下,何必花至少3.62年以上時間在醫療訴訟?何不將此種醫療糾紛風險委諸於醫療強制責任險及醫療補償險去處理?透過保險分散醫師執業風險是否更好?
   
六、相關經驗分享
  我一位法界好友表示:20年前他剛當法官的時,手上最多案件是車禍事故及房地買賣纠紛,前者透過汽車強制責任險,後者透過履約保證制度及建築經理制度的處理機制,現在這種案件已經減少八成以上,因為車禍後,經由法定快速的鑑定方式確定車禍責任歸屬,如車主有責任,即交由保險公司出面處理,車禍發生後,除第一時間之警詢筆錄外,如進行和解處理,甚至車主都不必出面全部交由保險公司處理,我想這是大多數人的生活經驗。而後者,過去中古成屋或預售屋買賣,買方付了錢後,常發生賣方倒閉或跑路,或建設公司倒閉,買方錢也拿不回來,有了履約保證或建築經理制度,賣方未過戶前,買方購屋款不會匯給賣方,建設公司房子未蓋好,由建築經理公司負責蓋好交給買方,這二種車禍及房屋買賣糾紛處理機制,可以作為醫糾案件處理機制的參考,這個醫糾處理機制正是我們正在討論的「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

因為對於醫師有過失的醫糾案件,經由強制調解制度(搭配強制醫療責任險)後,如鑑定醫師有過失即由保險公司出面處理後續賠償事宜,如醫師沒有過失而為醫療不幸事件,交由補償基金處理,經由補償審議制度,可以適時解決醫療不幸事件,加上醫糾通報制度,醫界對於類似案件可以學習而不再犯錯,應是不錯的設計。
 
對於「全國醫師共識會議」決議「全面擱置」後之反思
 
一、 目前或許可以拆成兩個法案,醫療調解比較沒有爭議而且國外已經實施多年,可以先通過立法、先實施。至於醫療事故補償爭議性比較大,補償法的部分屬於先進的立法,只有福利國制或公醫制度的國家才有(瑞典、英國、澳洲、紐西蘭等),或可分階段實施或可先分科實施(如婦產科、外科、麻醉科先行),幾年後再全面實施。
二、 醫療調解的目的是擱置爭議解決問題,醫療事故採取不責難補償制度,請問還有比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更好的辦法嗎?補償法尚且有國家、菸捐等基金協助,如像外國大部分採醫療強制責任險,則全由醫界自己買單,會更好嗎?
三、 至於醫療補償部分,道德問題應該是醫界最擔心衍生的問題,只要於鑑定的專業審核意見夠公正,就不必太過擔心道德風險問題,但是婦產科「生育事故試辦計畫」試辦三年,道德風險確實存在卻也是無法避免。此等問題,在車禍事故處理,亦有類似問題,因汽車強制責任險亦有補償機制,實施多年來,似未聽到各界對車禍之補償制度有所批評,畢竟在保險分散風險大數法則下,應可將道德風險負面效應減少到最低。
四、 一部法案不可能同時滿足各階層及各界人士的需求,醫糾另一造當事人(即病家)的聲音如果不聽進去,如何期待代表病家的民意代表,完全只照醫界要求買單?大家回想看看,當初醫界訴求「醫療責任除罪化」時,未能得到民意同意,因而折衷為僅負重大過失責任入法為醫療法第82條之1時,仍然在立法院決議下,需有「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作為立法配套,如上所述,醫糾法立法方向正確,可經由立法實施後的實證結果,就不合現狀或不合理處加以修正。如果現在無法立法實施,豈非又回到醫病各說各話之困境?
五、 104年5月8日醫糾法公聽會甘添貴法學教授表示:醫界要求醫療疏失合理化明確化,不肯花錢補償,又要求不必負責、由全民負責,天下哪有如此美麗的境界?畢竟臺灣不是實施公醫制度或福利國家,不可能無過失補償基金全由政府買單。
六、
民眾健康的就醫環境、醫界安全的執業環境、良好的醫病關係才是我們應該念茲在茲的,而安全執業環境,不能少了病家的聲音,處理醫糾時不能忽略這一個事實,如果只有看到自己的需求,只是掩耳盜鈴而已吧!
 
本屆立法院會期明年一月即將結束,「醫糾法」因「屆期不連續」一切歸零,只能等待下屆新立委重新提案,從零開始。下一屆立委是否有機會重新討論醫糾法,個人是持保留態度。
 
後續醫界努力方向之個人淺見
 
一、 擴大健保總額、提高健保支付標準、尤其高風險科別手術。
二、 持續推動「醫療調解」。
三、 由全聯會全面整合醫院、公會之互助金或互助保險,成為全國性醫療強制責任險,經由與保險公司談判,由保險公司成立強大的醫糾律師顧問團,做為全國醫師堅實的後盾,全面接管醫療糾紛,至少於醫糾發生時,可以出面處理醫療糾紛,使醫師專心於醫療行為,而不必擔心要親自處理醫糾,甚而對簿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