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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合意共同調整掛號費
轉知衛生局3月20日函文:為加強醫療機構對於公平交易法之遵法意識,切勿合意共同調整掛號費,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禁止規定,請各院所知悉,說明如下:
查衛生福利部業以113年3月4日衛部醫字第1131660861號公告停止適用「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參考範圍」,為避免各醫療機構聯合調漲掛號費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情事,請各醫療機構遵守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不得合意共同調整掛號費。嗣經查獲,公平交易委員會將以違反聯合行為規定論處。
公平交易法第14條規定:「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前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聯合行為之合意,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之。第2條第2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本法之聯合行為。」同法第15條第1項本文規定: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違者依公平交易法第40條規定,得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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