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轉知1.【重申冷鏈藥品之經銷資格、儲存及配送等相關規定】
轉知衛生局4月3日函文:重申冷鏈藥品之經銷資格、儲存及配送等相關規定,請各院所依規辦理,衛生局將於例行性普查時確認冷鏈藥品供應鏈之運銷情形,以維護民眾用藥品質及安全,說明如下(截錄該函說明三、四、及七、相關裁罰規定(五):
三、近來食藥署執行藥商查核時,部分藥商未落實冷鏈藥品之儲存與配送規定,且未能佐證藥品於儲存與配送過程中能持續維持其儲存溫度,恐危害藥品品質與完整性。
四、為維護冷鏈藥品於供應鏈中之品質,藥商、醫療機構或藥局採購冷鏈藥品時,應確認供應商已持有西藥運銷許可,且其許可記載之作業項目包含供應(含冷鏈藥品);並保留進貨、銷貨或處方箋等相關來源留向紀錄備查。
(五)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13條:「醫療機構或藥局應就其所調劑藥品之來源憑證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至少保存3年。前項文件、資料,得以電子化方式保存。」,違者依藥事法第93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另販賣業藥商持有西藥運銷許可之名單及其核定冷鏈作業內容可至食藥署網站之業務專區-製藥工廠管理GMP/GDP>GDP專區>符合PIC/S GDP藥商名單查詢(網址: 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9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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