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轉知8.設放射線診斷設施之會員備妥輻射偵檢器以備稽核
 
全聯會轉知請設放射線診斷設施之會員,備妥輻射偵檢器以備稽核,說明如下:
105年10月6日衛生福利部以衛部醫字第1051666770C號令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九條附表(七)診所設置標準,有關放射線設施規定的部分,增訂「放射線之儀器設備應符合游離輻射防護法之規定;並有輻射偵檢器」之規定,請提醒會員備妥「輻射偵檢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