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轉知10.確診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相關規定
 
轉知有關保險對象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以下稱感染者),自確診開始服藥二年後之醫療費用,自106年2月4日起改由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並轉請轄區相關醫療院所配合辦理,說明如下:
確診開始服藥日定義:感染者確診後,於國內醫師首次開立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藥品處方之日起算,不包含臨床試驗用藥。
醫療費用日期:門診費用以門診就醫日為準,住院費用以該次住院入院日為準。
部分負擔:免收部分負擔(部分負擔代碼「904」),由醫師依臨床專業認定,當次就醫主診斷及當次診療疾病是否與HIV/AIDS相關。若為當次就醫主診斷,歸屬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編列預算支應、中央健康保險署署行政協助之案件;若為次診斷,則為一般就醫案件,仍應依本保險規定計收部分負擔。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援引目前本項感染得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原則,中央健康保險署已研議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增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為本保險慢性疾病範圍;於該辦法修正公告前,本項感染暫視為本保險慢性疾病範圍,得由診治醫師視病患治療用藥需要,依專業決定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領藥方式:援引目前領藥方式,同意本類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除於原處方醫院領藥外,得選擇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藥局領藥。
費用申報:感染者門診、住診案件申報格式填報說明(請上全聯會網站查詢)。
另衛生福利部修正之「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藥品處方使用規範」,並自106年2月4日實施,說明如下:
上揭規範業以衛生福利部106年1月19日衛授疾字第1060300111號公告修正在案。
有關第二線藥物處方專業審查作業流程及申請表格,請逕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路徑:專業版/傳染病介紹/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治療照護/指定醫事機構)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