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轉知6.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11修正通過:暫緩二年施行
衛生福利部函知「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以衛部醫字第105166790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說明如下:
全聯會鑒於104年12月29日衛福部公告修正特管辦法第11條及第2條附表有諸多不合理處,經多次向衛生福利部、立法委員陳情說明,獲該部採納本會意見,暫緩二年施行。目前該部將先以強化醫療廣告管理、修正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落實消費者權益保障,及責成地方政府衛生局加強查處等作為,加強美容醫學管理。本會亦將繼續積極研議美容醫學合理管理方式,俾以維護醫療專業品質,保障病人安全與權益。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下稱特管辦法)修正條文如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除項目十九至二十一有關操作醫師資格規定,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