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轉知7.衛福部函復全聯會有關藥事法第102條建議案
 
全聯會就「藥事法第102條」相關建議案,衛生福利部函復如下:
復貴會105年10月26日全醫聯字第1050001762號函。
「調劑」與「醫師給藥」之範圍定義:
(1)依據「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中所稱調劑,係指藥事人員自受理處方箋至病患取得藥品間,所為之處方確認、處方登錄、用藥適當性評估、藥品調配或調製、再次核對、確認取藥者交付藥品、用藥指導等相關之行為。
(2)醫師給藥、交付藥品相關規定:藥事法102條已明定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二年後,醫師調劑以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與醫師法第14條並無牴觸。
有關「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之認定標準乃醫藥界共同協商結果。如招聘藥師遇有困難,可洽請各縣市藥師公會協助轉介。
醫療院所之藥師因故無法執行職務非屬「醫療急迫情形」,醫療院所可將處方箋釋出,由民眾持處方箋至社區藥局調劑領藥;或依據藥師法第十一條及「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由其他醫療機構、藥局之藥師報備支援。
依據藥事法施行細則第50條,醫療急迫情形係指醫師於醫療機構為急迫醫療處置,須立即使用藥品之情況。而所稱「立即使用藥品」,係指醫師於急迫醫療處置時於醫療機構內施予藥劑。倘藥品交由病人攜回,則已非屬藥事法施行細則第50條所規範之醫療急迫情形。
醫藥分業之精神,主要在確立醫師專職診斷、藥師專職調劑之明確專業分工,使藥師與醫師達到共同照護病人之最大效益。感謝貴會來函,所提供建議將做為本部推動相關業務之重要資訊。

【全聯會轉知8.設放射線診斷設施之會員
備妥輻射偵檢器以備稽核】
 
全聯會轉知請設放射線診斷設施之會員,備妥輻射偵檢器以備稽核,說明如下:
105年10月6日衛生福利部以衛部醫字第1051666770C號令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九條附表(七)診所設置標準,有關放射線設施規定的部分,增訂「放射線之儀器設備應符合游離輻射防護法之規定;並有輻射偵檢器」之規定,請提醒會員備妥「輻射偵檢器」規定。

【全聯會轉知9.健保署函釋學校健檢初篩視力異常後續診療事宜】
 
轉知有關學童經學校實施學生健康檢查初篩後之疑似視力異常個案之後續診療事宜,健康保險署函釋説明如下:
有關學童經學校實施學生健康檢查初篩後之疑似視力異常個案之後續診療事宜,中央健康保險署近日函釋略以:學生經派至學校之眼科醫師或接獲實施學生健康檢查後疑有眼科疾病時,至醫療院所之後續診療,依健保相關規定辦理,由該署特約院所依程序提供醫療服務並申報費用。

【確診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相關規定】
 
轉知有關保險對象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以下稱感染者),自確診開始服藥二年後之醫療費用,自106年2月4日起改由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並轉請轄區相關醫療院所配合辦理,說明如下:
確診開始服藥日定義:感染者確診後,於國內醫師首次開立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藥品處方之日起算,不包含臨床試驗用藥。
醫療費用日期:門診費用以門診就醫日為準,住院費用以該次住院入院日為準。
部分負擔:免收部分負擔(部分負擔代碼「904」),由醫師依臨床專業認定,當次就醫主診斷及當次診療疾病是否與HIV/AIDS相關。若為當次就醫主診斷,歸屬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編列預算支應、中央健康保險署署行政協助之案件;若為次診斷,則為一般就醫案件,仍應依本保險規定計收部分負擔。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援引目前本項感染得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原則,中央健康保險署已研議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增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為本保險慢性疾病範圍;於該辦法修正公告前,本項感染暫視為本保險慢性疾病範圍,得由診治醫師視病患治療用藥需要,依專業決定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領藥方式:援引目前領藥方式,同意本類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除於原處方醫院領藥外,得選擇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藥局領藥。
費用申報:感染者門診、住診案件申報格式填報說明(請上全聯會網站查詢)。
另衛生福利部修正之「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藥品處方使用規範」,並自106年2月4日實施,說明如下:
上揭規範業以衛生福利部106年1月19日衛授疾字第1060300111號公告修正在案。
有關第二線藥物處方專業審查作業流程及申請表格,請逕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路徑:專業版/傳染病介紹/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治療照護/指定醫事機構)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