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
轉知全聯會112年12月29日函文:衛生福利部「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醫事專業諮詢作業辦法」、「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醫療事故關懷小組組成及應遵行事項」、「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醫療爭議調解案件通報辦法」、「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醫療事故專案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及「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業經該部於112年12月28日訂定發布,並自113年1月1日施行,說明如下: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暨其子法將自113年1月1日施行,為保障醫病雙方權益、促進醫病和諧,改善醫療執業環境、確保病人安全、提升醫療品質並建立妥速醫療爭議處理機制,就醫療爭議調解、醫療事故關懷與預防及重大醫療事故通報等均有規範,就醫療端重點略以: (一)醫療爭議調解先行,當事人雙方均應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到場。爭議發生時,醫事機構須於病人等申請翌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供病歷及同意書複製本; (二)引入醫事專業諮詢及醫療爭議評析機制,協助釐清爭議,當事人雙方或調解會得檢附病歷複製本等資料向受託財團法人申請之,然其內容非經當事人同意,不得採為證據、裁判或行政處分基礎。 (三)病人接受醫事機構醫事服務,發生重大傷害或死亡之結果,除係因疾病本身或醫療處置不能避免之結果外,醫療機構應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或指定專人、專業機構向病人家屬說明溝通,提供協助與關懷服務;對醫療爭議相關員工亦須提供關懷與具體協助。 (四)重大醫療事故應通報主管機關,分析根本原因並提出改善方案。 另就醫師公會層面而言,恐有如下影響,建請公會留意: (一)由於醫事專業諮詢及醫療爭議評析之醫事專家,除須有專科醫師證書及執業5年以上之規定等,亦須醫師公會全聯會、各縣市醫師公公會、教學醫院或部訂專科醫學會其一推薦,建議宜規劃設立人才資源庫以利推薦作業之進行,並且應評估各區域、城鄉、醫事機構層級人才平衡及定期舉辦相關教育訓練。 (二)99床以下之醫院與診所得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團體進行關懷,然而適於委託之人員、機構及團體尚未明確,建議可建立相關資源庫以利會員參考,另就委任之收費標準亦未有規定,建議可因地制宜適時研議。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請至衛生福利部法規檢索系統下載(http://bit.ly/3NJzGJ6),旨揭法規內容請至衛生福利部全球資訊網站之「公告訊息」及「法令規章」專區網頁下載(https://bit.ly/3vhu8i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