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所跨區遷址                                                                   106.11

  準備文件       
         

1. 近三個月內人頭照一吋*5張(衛生局*3、公會*2)             【各式證件請以A4紙張影印】
2. 印章(診所大、小章)
3.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 原診所開業執照、執業執照正本
5. 建物測量成果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6. 建物使用執照影本(向都市發展處申請)民國60年前房屋可以稅籍証明單替代(向國稅局申請)
7. 
室內裝修合格證(若診所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須檢附,否則免附)
8. 租賃契約影本 (無償使用者應附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9. 醫療廢棄物清運、處理合約書影本
10.專科證書影本
11.醫師證書正本 及 正反面A4尺寸影本



 【小提醒】(點選連結前往或下載相關資料)
  • 機構代碼會改變,所以健保特約、統一編號等需要機構代碼的相關事項都需重新申請
  • 診所欲執登之服務醫師需同步辦理申請執業執照,如另有支援報備醫師也需及時申請
  • 開業執照及執業執照規費1300元(發照時繳交予衛生局)
  • 執業執照6個月內到期者可附醫師繼續教育學分證明(至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登入後下載),於申請同時更新執業執照
  • 滿70歲者需附體檢表(近3個月內至教學醫院或衛生所體檢)
  • 診所有2間診療室需配置1位護理師;如欲設置調劑室,調劑室需達6平方公尺(約1.8坪),並設有洗手設備,聘請之藥師須具2年執業年資【藥師與調劑室須同步申請】
  • 藥事、護理人員或各欲執登醫事人員須同時向各公會辦理執業執照申請
  • 如有管制藥品登記證需另向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理變更(表格可至食品藥物管理署下載)
  • 聯合診所必須檢附共同合約書及負共同責任之切結書聯合診所設置查核表
  • 診所名稱需先向醫師公會登記;招牌設立需向都發局申請廣告物許可證
  • 診所若為供公眾使用建築,需申請並提供室內裝修合格證
  • 原診所的診所的招牌拆除、病歷櫃淨空、儀器移除,並拍照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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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單】 (請按右鍵下載)
1. 醫療(事)機構開(歇)業暨各項變更申請書-勾選「遷移」跨區遷移
2. 稽查診所申請歇業、遷移現場查核表

3. 公會變更執業登記申請書(2018版)
4. 診所申請開業、遷移現場查核表
5. 診所申請開業審查表
6. 醫療院所醫事人員名冊
-填寫欲申請執業執照之所有醫事人員
7.
醫療院所交通位置圖
8. 醫療院所內部設備圖
-各隔間請標示長、寬,並標示出候診區、掛號區、診療室、病歷室(櫃)
9.
 個資使用同意書
10.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辦理醫療(事)機構開、歇業、異動履勘表-勾選「遷移(不同區) 」
11.若診所設有調劑室門診手術室產房嬰兒室復健治療室檢驗設施放射線設施透析治療室
驗光設施,則須填寫相關設置標準查核表


診所新設立開業、變更負責醫師之流程

至醫師公會索取相關開業資料或至公會網站「業務服務」區下載(http://www.tcmed.org.tw)

登記新開業診所名稱【向臺中市醫師公會(23202009)及臺中市大臺中醫師公會(25222411)確認是否有名稱重複】

承租前確認建築物相關需辦理事項,例如停車空間、天井、違建、是否需要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證【詳見診所開業建築物規定】→
於預定開業日7-10天前填妥備齊上述所需文件至醫師公會遞件核章

傳真【醫療機構開、歇業、異動會勘表與相關建物資料】至衛生局醫事管理科約定會勘時間;
FAX:25155449,TEL:25265394

衛生局稽查員依照約定時間至診所,現場勘查確認皆無問題後,當天併送開業申請文件至衛生局

約5個工作天後行文請負責醫師領取開、執業執照並繳交規費1300元。

新址開業執登日為現場勘查無誤之日期,而原址歇業日即為新址執登日期之前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