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公告內容
1
轉知衛生局03月03日來函
轉知有關台裕化學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製售之「“台裕”外用生理食鹽水」(衛部醫器製字第005693號)最小販售包裝未附中文說明書,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
「…“台裕”外用生理食鹽水:倘經調查認定該產品未隨附產品說明書,涉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2條。」,因產品為旨揭公司所製造、貼標等,故移送新竹市政府衛生局賡續辦理。案經新竹縣政府衛生局查察違規屬實,並裁處在案。

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58條第1項第5款及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本案係屬第3級回收,應於6個月內辦理回收完畢,倘有陳列販售旨揭醫療器材,應配合旨揭公司回收作業,以維護民眾安全及權益。
2  
3  
4  
5  
6  
7  
8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