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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增減業務(調劑室、復健治療室、門診手術室、嬰兒室、產房) |
108版
1. 近三個月內人頭照一吋*3張2. 印章(診所大、小章)
3.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 開業執照正本
5. 建物測量成果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6. 建物使用執照影本(向都市發展處申請)民國60年前房屋可以稅籍証明單替代(向國稅局申請)
7. 專科證書影本
8. 醫師證書正本 及 正反面A4尺寸影本
【小 提 醒】
- 若有增設觀察床(復健治療室)、手術床(門診手術室)、嬰兒床(嬰兒室)、產床(產房),需多準備:醫師證書、開業執照正本
- 診所有2間診療室需配置1位護理師;如欲設置調劑室,調劑室需達6平方公尺(約1.8坪),並設有洗手設備,聘請之藥師須具2年執業年資【藥師與調劑室須同步申請】
- 如有變更到診所隔間配置,則需注意是否需要室內裝修許可證
1.診所開業、歇業暨各項變更申請書—勾選變更
2.診所 調劑室 / 門診手術室 / 產房 / 嬰兒室 /復健治療室 / 檢驗設施 / 放射線設施 / 透析治療室/驗光設施設置標準查核表
3.醫療院所醫事人員名冊-填寫欲申請執照之所有醫事人員
4.醫療院所交通位置圖
5.醫療院所內部設備圖 變更前、變更後
-各隔間請標示長、寬,並標示出候診區、掛號區、診療室、病歷室(櫃))
6.個資使用同意書
7.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辦理醫療(事)機構開、歇業、異動履勘表—勾選「其他」
診所變更之流程
至醫師公會索取相關開業資料或至公會網站「業務服務」區下載(http://tcmed.org.tw)
→變更前確認建築物相關需辦理事項,例如停車空間、天井、違建、是否需要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證【詳見診所開業建築物規定】
→於預定日7-10天前填妥備齊上述所需文件至醫師公會遞件核章,
→傳真【醫療機構開、歇業、異動會勘表與相關建物資料】至衛生局醫事管理科約定會勘時間;FAX:25155449,TEL:25265394
→衛生局稽查員依照約定時間至診所,現場勘查確認皆無問題後,當天併送申請文件至衛生局。
變更日期為現場勘查無誤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