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宣導事項
2023-07-11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修正條文(112年7月20日生效)宣導事項

一、法源依據

    藥事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藥品之調劑非依一定作業程序 不得為之;其作業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違者依同法第93條第1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緣由及時程
    隨著醫藥分業的推動,藥師的角色已不僅是藥品的提供者,而是以提供「以病人為中心」的專業藥事服務為目標。為持續提升國內藥事服務品質及與國際接軌,參考國際規範,並考量我國醫療現況,爰規劃修正「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原準則93年11月25日發布施行,已施行18年;修正案111年7月20日公告,112年7月20日生效。
 

三、修訂重點
    原25條法規修正為52條,修訂重點為:新增留存調劑藥品來源憑證及藥品貯存相關規範。

  • 新增西藥藥品調製(含無菌調製)作業規範。
  • 新增核醫放射性藥品之定義及調劑作業規範。
  • 新增中藥藥品調劑作業規範。
  • 新增中藥藥品之調製,準用西藥藥品調製相關規定。

另依法規架構各章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 共23條,包括:定義及中西藥通用規範。
第二章(西藥): 共21條,新增藥品調製、無菌調製、 核醫放射性藥品調劑相關條文。
第三章(中藥): 共5條,中醫藥司新增中藥條文含調製 。
第四章(附則): 共3條,含:醫師依藥事法第 102 條調劑準用之。
醫療機構或藥局應督導其人員遵守本準則之。

詳細法規請前往【全國法規資料庫
實地訪查表、自我查核表等相關資料,請前往【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下載】。
 

四、線上資源

   【臺北醫學大學精進藥事服務品質計畫「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相關教育訓練課程連結
   
  【111年度「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相關教育訓練課程講義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