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林志忠
近年來在新聞一再頻繁報導下,醫療暴力事件已然成為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之議題。醫療機構為醫師診治病人或執行其他醫療業務之場所,其秩序之滋擾或醫療業務之妨礙,對於病人之就醫將有不利影響,是為維護社會公益,保障病人就醫安全,同時維護醫療環境與醫護人員執業安全,除了醫界一再提出反暴力的呼籲外,法界也藉由陸續修正醫療法做了相關的因應。
按照民國103年1月29日所修正之醫療法第24條1 、第106條2 規定,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除有行政罰鍰外,並明定其刑責,毀損醫療機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加以處罰,而警察機關亦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任何人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就涉及刑事責任者,並主動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可見該次修法已先就醫療暴力的刑責明確化,並強化公權力執法,應可對醫療暴力產生初步的遏阻作用,進而逐步落實保障醫療人員及其照顧的病人之安全。
106年再修法 將公然侮辱列入處罰
又依民國106年5月10日再度修正醫療法第24條3之理由所載:「第二項:為增加保障醫護人員或陪病者等之安全,首句刪除『病人』二字;並於次句『…恐嚇』後增加『、公然侮辱』等字,以增加保障之樣態;並刪除末句:『,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之必要條件規範、第四項:為確保警察機關之處理權責,次句『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刪除其中『協助』二字;並配合實務作業將末句『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修正為『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增列第五項:『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及第106條4之理由所載:「第三項:為擴增對醫護人員安全之保障,將條文內之原『醫事人員』,增加『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範疇;並將『、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列入保障處罰要件;以及刪除『拘役』之處罰方式。條文修正為:『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四項:併同擴大安全之保障,將次句『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修正為:『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等內容。可知本次修法再將公然侮辱這種常見的醫療暴力態樣列入處罰,且擴大範圍將同樣會面臨醫療暴力的緊急醫療救護人員納入保障,並明確界定警察機關之處理權責,期能全面確保醫病等相關人員之安全。
在歷經上述醫療法第24條、第106條之修正後,關於醫療暴力法律規範雖已日臻完善,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為能完全遏止醫療暴力之發生,除被動的以法律作為最後一道防線外,實有待社會大眾主動尊重醫護人員的專業,還給醫護人員一個安全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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