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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暴力零容忍 通報機制大執法

文 / 郭靜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本署)一直以來都相當重視並嚴肅看待醫療暴力的問題,於民國102年2月27日由前任檢察長張斗輝召開「醫院急、門診暴力防制、通報會議」,會中制訂本署急門診暴力防制通報流程:

(一)急門診暴力通報以分流通報為原則。
(二)法警室接獲醫療院所之急門診暴力通報後,應即填製醫療院所受理急門診暴力通報資料記錄單附於資料袋內,陳送專組主任檢察官。
(三)專組主任檢察官接獲法警室通報後,先行分流,視案情通知警察機關處理或陳送襄閱主任檢察官、檢察長指派檢察官偵辦。

以上通報流程確立後,隨即自同年3月1日起實施醫療專組及急門診暴力防制機制。


 
修正醫療法 杜絕醫療暴力
 
惟醫療暴力依然是醫療從業人員心中的痛,於102年11月間發生民代掌摑林口長庚護理人員的事件後,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委員提案修正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條,於103年1月14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03年1月29日經總統公布施行。

其中醫療法第106條第2至4項規定:「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落實通報 防制機制迅速介入
 
然縱使修法通過,將上開嚴重的醫療暴力行為提升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惟或因有些醫療院所傾向於息事寧人的政策或者對司法程序有畏懼感,或因部分警察機關於接獲報案後依然將之視為告訴乃論的傷害、毀損罪處理,種種原因使得醫療暴力案件落實通報,使警察機關、司法機關得以介入並迅速妥適處理之目標未能達成。

有鑑於此,本署張宏謀檢察長於105年7月到任後,即指示本人規劃落實通報之醫療暴力防制機制,並自8月底起密集拜會臺中市各大醫師公會及診所協會,就醫療暴力防制以及醫療糾紛處理等議題進行廣泛意見交換,表達本署對於醫療暴力零容忍的執法態度。
 
 
雙通報流程 立即傳真檢察署
 
本署於參考各方意見後,以醫療法第24條、第106條為中心設計雙通報機制,首先訂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理醫療暴力案件通報單」,於今(105)年10月初發函通知轄內急救責任醫院及各醫師公會轉知所屬會員,於醫療法第106條第2項至第4項此類影響病人就醫安全及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犯罪發生時,立即傳真通報本署。

另就轄內警察機關通報部分,於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開會研議後決議,於110勤務中心接獲報案後,員警將處理情形彙整由各分局偵查隊填寫「報請檢察官核示法律意見請示書」,傳真至本署法警室。法警室接獲醫療院所或警察機關通報後,即通知醫療專組主任檢察官或值週主任檢察官為後續處理之指示。以上雙通報流程,並已制訂於本署醫療暴力防制要點(下稱系爭要點)中,於105年11月1日實施


 
涉及刑事責任 移送檢察官偵辦
 
上開雙通報制度在設計上之所以以醫療法第106條第2至4項案件作為分流的標準,是因為依醫療法第24條第2項及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依據上開法律規定所訂定之「醫院發生滋擾醫療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執行案件通報與處置標準流程」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違反上開規定者,可以同法第106條裁罰。

另,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這當中包含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應以行政罰處罰之行為,如醉漢至醫院鬧事之情形,以及妨害醫療業務執行之犯罪行為,如傷害、恐嚇正在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之情形,兩者處置流程應有不同。

故當醫療法第24條第2項與同法第106條第2至4項發生競合時,也就是發生嚴重之醫療暴力案件時,就需要檢察官即時介入,指揮警察機關為後續之處置,包括確認被害人、現場蒐證、保全證據及對被告之強制處分等,職是之故,本署醫療暴力防制要點第二點、第三點乃規定「轄區醫療院所發生醫療法第106條第2項至同條第4項之案件或非屬該類刑事案件但有重大情事須即時通報時」,為雙通報機制啟動之要件


 
確立通報順序 使通報流程更順暢
 
於系爭要點實施後,本署隨即於105年11月7日邀集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轄內各醫師公會、醫院代表召開「醫療暴力通報核心會議」,討論於系爭要點實施後,遇有醫療暴力案件發生時,其通報順序之先後,會中決議:
(一)於醫療法106條第2項至第4項所定醫療暴力案件發生時,第1時間先報警,再來就是通報地檢署,待案件處置告一段落後,再通報衛生局,本署也會與衛生局保持聯繫。
(二)若非屬醫療法第106條第2項至第4項之案件,一樣先報警,再通報衛生局。如涉及刑事責任,由警察機關移送本署偵辦。確立以醫療法106條第2項至第4項之規定作為分流的標準及其通報順序之先後,期能使通報流程更為順暢。當然最終目標,是藉由落實通報流程,及第一時間由地檢署介入、妥適處理是類案件,並迅速偵結,使加害者得到應有的懲罰,以正視聽,期能杜絕醫療暴力案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