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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台中地方法院 醫療糾紛調解經驗

文 / 陳文侯  臺中市醫師公會副理事長
 
醫療糾紛調解機制的由來

調解取代訴訟 成功率在4-5成
醫療糾紛(以下簡稱醫糾)是醫療人員(尤其是醫師)執業生涯中的最痛,影響之深可令人茶飯不思、夜不成眠,還會引發憂鬱症、心血管疾病,甚而為此自殺。醫糾同時也左右年輕醫師的選科意願,造成內、外、婦、兒及急診科等重症科人力失衡,尤其在中、南部的非都會區,五大科年輕醫師越來越少,倚靠資深醫師苦撐,長此以往醫療將面臨慢性崩盤的可能。

對病患與家屬(以下簡稱病家)與被告醫師而言,冗長的訴訟程序與判決結果的高度不確定性,無疑是對醫病雙方身心的折磨。在本公會陳正和常務理事、台中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台中地院)李彥文院長及陳學德庭長的共同努力之下,促成台中地院與台中市六大醫師公會以調解取代訴訟之醫糾調解機制,至今已有4年。調解成功率在4-5成間,業已初步達成以訴訟外紛爭解決(以下簡稱ADR)之調解機制解決醫糾之成果。
 
調解前的準備過程

醫療與法律兼顧 雙調委制止訟

(一) 台中地院的準備
召集醫療庭庭長與法官取得共識,並由台中市六大醫師公會推薦具有調處經驗之醫學專家擔任醫療調解委員,且由退休庭長、法官擔任法律調解委員(以下簡稱調委)。台中地院並舉辦醫糾調解講習及授證,溝通醫界與法界的觀點,以利合作。希望透過醫療、法律調委之雙調委制,發揮息訟止爭的功能。

(二) 調解委員的準備
透過每年兩次的調解研習,充實法律知識及增進調解技巧,仔細研究個案,在病家與被告醫師間尋求適當的調解方案,減少不必要之訴訟。
 
醫療與法律兼顧 雙調委制止訟

基於以上病患全人醫療以及醫病共享決策的概念,我們設計了一套分離空間聯合門診的模式,乳癌病患在診斷確立以及術前檢查完成以後,尚未進入正式的治療之前,我們分別安排了乳房外科、化學治療藥物諮詢、復健醫學、腫瘤中醫醫學、放射腫瘤醫學、腫瘤心理諮商、營養師以及癌症資源窗口的說明。醫護人員提出各種不同處置之實證資料,病人則提出個人的喜好與價值觀,彼此交換資訊討論,共同達成最佳可行之治療選項,再由乳癌個管師做最後討論確定病患的治療模式,擬定個人化治療計畫分別執行。

共享決策是以病人為中心的臨床醫療執行過程,兼具知識、溝通和尊重此三元素,目的是讓醫療人員和病人在進行醫療決策前,能夠共同享有現有的實證醫療結果,結合病人自身的偏好跟價值,提供病人所有可考量的選擇,並由臨床人員和病人共同參與醫療照護,達成醫療決策共識並支持病人做出符合其偏好的醫療決策。
 
調解的爭點與重點

調解基礎 專業判斷與病家溝通
病家對醫療檢驗、處置與用藥(以下簡稱醫療處置)的時機、適當性、過程及結果,有一項或多項的不滿,訴訟目的包括金錢賠償、了解真相、道歉、判刑等,以要求金錢賠償為最多。反之,醫療人員則認為自己是出於善意與醫療責任去服務病患,所有醫療行為均為適當且合乎醫療常規。如果雙方的歧見未能適時澄清,一旦進入訴訟程序,常需醫療鑑定,最後由法庭做判決。而法院訴訟程序所需時間,一般少則3年、多則5年以上,對於醫病雙方都是身心煎熬。因此如何尋求ADR方式來解決醫糾,成為重要選項,先進國家又以調解為首選。

調解本質上是談判,由具有醫學專業的人擔任與病家之溝通橋樑,所以調委在調解前必須仔細研讀病歷,找出病家質疑的重點,對照醫療人員當時的醫療處置,以醫學專業知識初步判斷其是否存在疏失,作為調解的基礎。如果已經有醫療鑑定報告,更可以據此作為協商的基礎。
 
醫療無疏失

和解以避免虛耗彼此的精神與時間
當醫療人員無疏失時,筆者會先向病家表達慰問與關懷之意,並同時告知訴訟的結果有可能不會如意(多數的判決也是如此),徵詢病家和解的意願。此時醫療人員(或代理人)儘量不要採高姿態,莫讓病家因賭氣而虛耗彼此的精神與時間,也就是不要給病家有挫敗感,要讓調解在平等的氣氛下達成。

至於醫療人員無疏失的調解是否須給慰問金?完全由當事人自己決定,願意給慰問金時比較容易達成和解。醫療人員給予慰問金的目的,並非承認醫療有疏失,僅係為了減少訴訟期間的時間耗損與身心煎熬。
 
醫療有疏失

應避免訴訟繼續進行
若醫療人員有所疏失,或者有其他不利訴訟的情況時,筆者會向醫療人員(或代理人)據實以告,希望他們知道事情的嚴重性。調解條件是法律調委根據法院的先例(包括慰問金數目)向雙方說明,希望援例處理而達成。儘量避免訴訟繼續進行,以保護醫療人員免受刑事追訴。

此時調解的關鍵在於病家的態度,通常會有一位態度最強硬者,要視其訴求而來回磋商。若當事人聘有律師也能調解,但律師的酬勞方式會直接影響和解金額。所以調解時提供的協商方案,要注意到律師酬金的給付問題,方能藉由律師與病家間的信任關係,促成雙方可接受的調解方案。
 
實際案例

筆者擔任台中地院調委已滿4年,曾獲頒績效優良獎狀。本公會更有多位前輩調解功力遠勝筆者,此次卻因工作繁忙而委派筆者執筆。筆者不揣淺陋,試舉二例,若有疏漏之處,敬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正。
案例
病患A因皮膚過敏至B診所求診,A希望症狀趕快改善而要求打針。醫師C開立醫囑由合格護士D為A注射合法藥物E於上臂,引發上臂及肩膀發生嚴重非感染性紅腫而數月不能工作,A遂提告要求40萬元工作損失及精神賠償。本案經某醫學中心醫療鑑定為無疏失。

經由筆者的詳細說明,A同意撤告和解,但他數月無收入,父親又住院中,繳不出訴訟費用。C願意給慰問金3000元讓A繳清費用,此事很快解決,雙方在平和的氣氛下離開法院。

案例
病患F至G診所由醫師H做拉皮手術,手術後F發現眉毛高度不一。H又做第二次手術改善,但F感覺額頭麻痛,持續數月僅稍為減輕。這期間F因身心壓力而影響飲食與睡眠,提告要求退回手術費用並外加8萬元精神賠償。本案未經醫療鑑定。

在調解過程中,雙方對精神賠償金額有5萬元的差距,互不退讓。筆者發現H醫師某方面有瑕疵(內容保留),不利後續的訴訟,要求代理人K讓筆者與H通電話,由筆者提醒H。結果雙方商定兩星期後再次協調。兩星期後見面,F主動降3萬元,代理人K即刻同意和解,此案調解成功。
 
結論

同理醫病雙方情緒 避免走向訴訟
醫糾調解機制給予雙方較快解決爭端的機會,部分(算是少數)案件可讓醫療人員免受刑事判決,有其正面意義。若調解不成,就回到法庭繼續訴訟,無損雙方權益。慰問金的有無與多寡全由當事人做最後的決定,自行斟酌利弊得失。在筆者的調解經驗裡,當雙方簽字和解後,嚴肅的表情逐漸變輕鬆,畢竟訴訟令雙方都感受到壓力。

台中地院與中部醫界推動之醫糾調解制度,為國內首創,係參考先進國家ADR解決醫糾功能,兼顧醫病和諧,在病家要求醫療真相訴求下,經由醫療調委協助,同理醫病雙方情緒,避免走向訴訟對立的不幸結果。實施以來初具成效,已為台北、桃園、新竹、彰化、台南與高雄等地院所取經,希望將來普遍發揮ADR解決醫紛功能,重塑醫病信賴關係,共創醫病雙贏之新境界。

以調解取代訴訟
減少時間耗損與身心煎熬

有醫療疏失時
避免訴訟繼續進行為優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