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衛生局轉知6.【修正發布醫療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一】
衛生局/全聯會轉知衛生福利部113年7月30日修正發布「醫療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一,說明如下:
衛生福利部為完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獲醫療機構超收費用時得令限期退還之規定,與維護醫事鑑定之客觀性及公正性,避免影響未來醫事鑑定運作,爰修正「醫療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一,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獲醫療機構超收費用或擅立收費項目通知限期退還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二)為維持長期以來醫事鑑定之客觀性及公正性,避免影響未來機關鑑定之運作,並保護個人隱私權益,依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為之鑑定,其相關資料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修正條文第六十四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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