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衛生局轉知2.【首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或因歇業逾首次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
衛生局轉知衛生福利部釋示有關「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西醫師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時,依說明段辦理,請轉知所屬人員知悉,說明如下:
上揭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以後始領有醫師證書,且未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於首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時,或因歇業逾首次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於新發給執業執照更新時,...並應檢具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下稱一般醫學訓練)之證明文件」。
上開規定所稱「醫師」,僅限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學士後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三)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
另自114年起,西醫師首次執業執照更新時,可能會有醫師首次換照當月始開始接受一般醫學訓練之情形,應請申請人檢具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起訓證明書(由一般醫學訓練醫院自一般醫學訓練選配系統列出)代替,始可換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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