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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案件關懷作業須知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已於113年1月起實施,依據其法第6條規定,99床以下醫院及診所可委由醫師公會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接續關懷協助處理,於醫療事故發生之翌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
若院所發生醫療事故時可先向病患告知擬請醫師公會介入溝通關懷,並提供病患已簽名之「病方知情同意須知」及由院所填具之「醫療爭議案件關懷申請暨紀錄單」,再向本會申請醫療爭議關懷服務。
【醫療爭議案件關懷紀錄單-WORD】
【醫療爭議案件關懷紀錄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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