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轉知8.【公費COVID-19治療用口服抗病毒藥物領用方案】
衛生局7月1日函轉有關「公費COVID-19治療用口服抗病毒藥物領用方案」修訂一事,請配合辦理,說明如下:
為使公費Molnupiravir合理正確使用,發揮抗病毒藥物最大效益,旨揭領用方案修訂重點說明如下:
(一)新增開立Molnupiravir時,須於病人病歷或口服抗病毒藥物領用切結書(上揭領用方案附件6)中,簡要記載開立原因(如重度腎功能不全 、血液透析者、重度肝功能不全、既有疾病之治療藥物與Paxlovid具嚴重交互作用且停藥或換藥具有造成疾病惡化風險者等)或載明相關診斷。
(二)上揭領用方案附件7「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查核表」新增「抽查病歷有記載Molnupiravir領用開立原因或載明相關診斷」查核項目,並將由轄區衛生所納入每季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書面/自主查核輔導項目。
(三)上揭領用方案已置於疾管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四類法定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重要指引及教材>COVID-19治療用藥領用方案>口服用藥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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