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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轉知8.【醫療機構通訊診察治療實施計畫書(範本)供參】
轉知全聯會7月10日函文:衛生福利部訂定「醫療機構通訊診察治療實施計畫書(範本)」說明如下:
按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第18條規定,執行特殊情形通訊診療之醫療機構,應擬具通訊診療實施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實施;執行第三條第七款者,應先徵得矯正機關同意(第1項)。前項實施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實施之主責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二)醫療項目。(三)實施對象。(四)實施期間。(五)合作之醫事機構、第六條所定機構或矯正機關。(六)、通訊診療告知同意書範本。(七)個人資料保護及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措施。(八)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事項(第2項)。醫療機構執行通訊診療,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所屬機關依其他法規規定核定者,得以核定文件替代第一項實施計畫,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第3項)。第二項第一款醫事人如有異動,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第4項)。
本範本相關檔案詳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hw.gov.tw),請於「便民服務/表單下載/醫事」網頁下載。
【醫療機構通訊診察治療實施計畫書(範本)】係屬參考性質,醫療機構得視實際需求調整內容,惟仍應符合本辦法第18條第2項各款應載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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