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電子病歷之院所應檢附相關文件函報衛生局備查
轉知有關院所實施電子病歷相關事項:因應資通訊安全之重要性,增訂加密機制及因應資料遭洩漏、毀損或其他安全事故之預防、通報與應變、檢討及修正機制等事項,爰於111年7月18日修訂「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依據該法第九條規定略以:醫療機構實施電子病歷,向主管機關報備時應檢附之文件及時限。(除載明開始實施之日期、範圍..並檢附契約及驗證通過之證明文件等,於實施之日起15日內向衛生局備查(契約內容應載明事項及廠商驗證通過文件可洽診所電腦資訊廠商協助)。
該法修正前(即111.7.18)已實施電子病歷之醫療機構,應於112年7月18日前檢附契約及驗證通過證明文件,函報衛生局備查。
(註:已列入112年度督導考核項目之一,提醒實施電子病歷之院所記得與資訊廠商詢問並檢附相關資料給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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