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專區8.】彙整近期COVID-19疫情相關政策及作業要點公告停止適用/調整
(以下各函文雷同但內容稍有不同) 轉知3月15日全聯會函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修正及確診者處置措施調整,自112年3月20日(含)起之輕症COVID-19篩檢陽性民眾停止適用「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給付標準」,旨揭函文重點略以: (一)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調整,自本年3月20日(以採檢日為準)起,未符合病例定義之COVID-19篩檢陽性民眾不需強制隔離,建議「自主健康管理」至自行呼吸道檢體快篩檢測陰性或距發病日或採檢陽性日(無症狀者適用)已達10天(無需採檢)。 (二)為配合前揭輕症COVID-19篩檢陽性民眾免隔離、免通報措施,自本年3月20日(含)起(以採檢日為準)之輕症COVID-19篩檢陽性民眾,取消給付居家照護相關醫療照護費用各項醫令代碼,相關醫療費用(如診察費、藥事服務費、藥費等)回歸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制度辦理。 (三)配合前揭措施調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COVID-19確診個案分流收治與居家照護之醫療協助措施」自本年3月20日起停止適用。 (四)有關「公費COVID-19治療用口服抗病毒藥物領用方案」調整事宜將另函公布。 相關訊息刊登全聯會網站。 ![]() 衛生局3月22轉知衛生福利部訂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人員提早返回執行照護津貼及獎勵作業規定」自112年3月20日停止適用。 ![]() 轉知3月23日全聯會函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本(112)年3月20日(含)起之輕症COVID-19篩檢陽性民眾停止適用「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給付標準」之政策,有關配合檢疫與防疫採行措施之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民眾之通訊診療方式,調整如下說明: 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3月20日肺中指字第1123800092號函副本辦理。 前揭函文重點略以: (一)配合旨揭政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4月22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166號函有關「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得報經各縣市衛生局備查並副知健保署,免提報通訊診察治療實施計畫,以通訊方式診察治療門診病人,並得不受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第2條第2款特殊情形及第3條第2項不得開給方劑之限制,且不限於複診病人。」之規定,自本年3月20日(含)起不再適用;醫療機構如欲實施通訊診療,回歸通訊診察治療辦法規定辦理。 (二)另住宿型長照機構COVID-19檢驗陽性住民需即時接受口服抗病毒藥物治療之情形,視為醫師法第11條第1項但書之急迫情形,得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依通訊診察治療辦法規定辦理。 ![]() 轉知衛生局3月22日函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修正及確診者處置措施調整,自本(112)年3月20日(含)起之輕症COVID-19篩檢陽性民眾停止適用「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給付標準」案,說明如下: 配合指揮中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調整,自本年3月20日(以採檢日為準)起,未符合病例定義之COVID-19篩檢陽性民眾不需強制隔離,建議「自主健康管理」至自行呼吸道檢體快篩檢測陰性或距發病日或採檢陽性日(無症狀者適用)已達10天(無需採檢)。 為配合前揭輕症COVID-19篩檢陽性民眾免隔離、免通報措施,自本年3月20日(含)起(以採檢日為準)之輕症COVID-19篩檢陽性民眾,取消給付居家照護相關醫療照護費用各項醫令代碼,相關醫療費用(如診察費、藥事服務費、藥費等)回歸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制度辦理,說明如下: (一)本年3月19日(含)以前採檢陽性並於期限內完成確診通報之COVID-19確診者,仍適用舊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及居家照護確診者隔離/自主健康管理為5+n天措施。為利防治措施順利調整,提供7天相關作業緩衝期,爰前揭通報確診個案於居家照護隔離期間且就醫日期為本年3月20日至26日期間之醫療照護費用,仍適用公費給付居家照護確診個案之相關醫療照護費用。 1、旨揭給付標準相關醫令代碼,包含「快篩陽性評估及通報費(E5209C)」、「高風險確診個案之遠距照護諮詢(E5202C)」、「抗病毒藥物治療後之追蹤評估(E5203C)」、「遠距診療費(E5204C)」、「居家送藥費(E5205C、E5206C)」、「Paxlovid口服抗病毒藥物門診(E5208C)」等費用案件之申報與核付作業,均維持現行方式辦理。 2、「高風險確診個案之遠距照護諮詢(E5202C)」應於個案確診當日或次日開始提供,「抗病毒藥物治療後之追蹤評估(E5203C) 」應於口服抗病毒藥物調劑當日或次日開始提供,且應確實依給付標準完成相關個案管理服務,始得申報該筆費用。 3、申報資料就醫日期請確實填寫開始提供服務的日期,就醫日期晚於本年3月26日者一律不符合公務預算支付條件。 4、E5202C、E5203C及E5208C均為同個案同一病程之感染限申報1次,倘有重複申報案件以就醫日在先者予以給付,其他重複案件不予給付。 5、請各位會員務必確認就診民眾符合本年3月19日(含)以前採檢陽性並於期限內完成確診通報之COVID-19確診者身分,以維護機構相關費用之申報權益: (1)倘民眾持本年3月19日(含)以前之COVID-19檢驗陽性結果就診,並由就診院所醫師評估通報為確診個案(通報採檢日期須為本年3月19日(含)以前),其通報確診當日及居家照護隔離治療期間(採檢陽性次日起5日內)之相關醫療照護費用,仍可由公務預算支應並依旨揭給付標準相關醫令代碼給付。 (2)如民眾就診機構為非通報院所(如中醫院所、藥局或非協助該民眾評估通報確診之院所),建議請民眾出示「確診者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隔離治療通知書」(紙本或電子版通知),以確認就診民眾為本年3月19日(含)以前採檢COVID-19檢驗陽性且仍在隔離治療期間之確診病例。 (二)本年3月20日(含)以後之輕症COVID-19篩檢陽性民眾,停止適用旨揭給付標準之各項醫令代碼,感染期間如有就醫需求,回歸全民健康保險實體診察制度,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等規定辦理。 指揮中心配合前揭措施調整,公布之「COVID-19確診個案分流收治與居家照護之醫療協助措施」自本年3月20日起停止適用。 ![]() 轉知全聯會3月23日函文:中央健保署公告廢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因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提供保險對象居家醫療作業須知」,並自112年4月1日起生效。 ![]() 衛生局3月24日函轉:衛生福利部「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者血液透析照護醫事人員津貼及指定醫療機構獎勵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自112年4月1日停止適用案。 ![]() 衛生局3月27日函轉:因應自本(112)年3月20日(含)起輕症COVID-19篩檢陽性民眾停止適用「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給付標準」之政策,有關配合檢疫與防疫採行措施之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民眾之通訊診療方式,調整如下說明: 指揮中心111年4月22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166號函有關「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得報經各縣市衛生局備查並副知健保署,免提報通訊診察治療實施計畫,以通訊方式診察治療門診病人,並得不受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第2條第2款特殊情形及第3條第2項不得開給方劑之限制,且不限於複診病人。」之規定,自本(112)年3月20日(含)起不再適用;醫療機構如欲實施通訊診療,回歸通訊診察治療辦法規定辦理。 另住宿型長照機構COVID-19檢驗陽性住民需即時接受口服抗病毒藥物治療之情形,視為醫師法第11條第1項但書之急迫情形,得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依通訊診察治療辦法規定辦理。 ![]() 衛生局3月27日函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廢止「因應COVID-19疫情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視訊診療作業須知」及問答集,公告事項: (一)自112年3月20日(含)起,醫療機構實施通訊診療,回歸通訊診察治療辦法規定辦理,前開健保給付通訊診療之適用照護對象限「山地、離島COVID-19檢驗陽性民眾及住宿型長照機構COVID-19檢驗陽性住民接受口服抗病毒藥物治療之情形」。 (二)相關費用申報規定將另行通知。 上揭公告及相關訊息,請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頁(網址:https://www.nhi.gov.tw/)/網站資訊/公告/近期公告項下下載參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