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學術演講
請於期限內繳回督導考核表
實施電子病歷之院所應檢附相關文件函報衛生局備查
醫師公會第27屆理事長暨理監事名單
防癌協會第16屆理事長暨理監事名單
醫師公會第27屆秘書處成員
4/26前報名各委員會委員
6/4 高爾夫球賽請報名
111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費用率得按費用標準之118.75%計算
診所違規態樣,各院所注意以免受罰
4/30中西癌症合作多專科疾病研討會
5/26、5/31 中山醫大附醫人體臨床試驗教育訓練
5/27、5/28 臺灣醫學會112年春季學術演講會
6/11 居家醫師清創訓練課程
【7/15前受理報名全聯會臺灣醫療報導獎及徵文活動】
【COVID-19專區1.】COVID-19確診及長新冠個案於健保申報之診斷碼請核實申報
【COVID-19專區2.】112年3月20日(含)起,調整健保給付通訊診療之適用照護對象及實施期限
【COVID-19專區3.】3月20日起調整公費COVID-19治療用口服抗病毒藥物領用方案
【COVID-19專區4.】提升本市公費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用藥涵蓋比例有意願之院所配合事項
【COVID-19專區5.】指揮中心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並自本(112)年3月20日起適用
【COVID-19專區6.】修訂後之傳染病通報系統相關功能調整時程及通報注意事項
【COVID-19專區7.】因應COVID-19(新冠肺炎)慢性病人無法返臺親自就醫代為陳述病情或代為領藥作業流程
【COVID-19專區8.】彙整近期COVID-19疫情相關政策及作業要點公告停止適用/調整
學術演講
福壽綿綿
新婚甜蜜
醫師公會/防癌協會會員代表大會圓滿結束
衛生局轉知1.【日本腦炎流行期請提高警覺】
衛生局轉知2.【為提升B、C型肝炎擴大篩檢服務效能請各院所配合辦理】
衛生局轉知3.【有關COVID-19疫苗基礎劑誤接種Moderna雙價次世代疫苗之異常接種處置及國內現有BNT疫苗未解凍效期展延事宜】
衛生局轉知4.【111年度管制藥品實地稽核違規項目前10名】
衛生局轉知5.【請各院所配合辦理A型流感防治工作】
衛生局轉知6.【加強提高登革熱通報警覺】
衛生局轉知7.【長照2.0政策及1966長照專線請協助配合廣為宣導】
衛生局轉知8.【友善就醫相關資訊供參】
衛生局轉知9.【青少年親善照護機構認證作業】
衛生局轉知10.【修訂醫療機構因應猴痘感染管制措施指引】
衛生局轉知11.【衛生局停止撥配及發放住院/洗腎/化放療病人及陪病者之醫用口罩】
全聯會轉知1.【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SMIS)上傳資料統計表相關事宜】
全聯會轉知2.【指揮中心函覆全聯會針對防疫措施鬆綁新制所提建議】
全聯會轉知3.【踴躍參與全民健保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
全聯會轉知4.【展延各類長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限1年】
全聯會轉知5.【有關新藥品、新醫療器材辦理查驗登記前不得宣傳】
全聯會轉知6.【配合行政程序調閱病歷資料建議尚可依規定請求所生費用】
用藥相關規定
上網下載查詢
第27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西醫基層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中區分會3月科管
 
【COVID-19專區6.】修訂後之傳染病通報系統相關功能調整時程及通報注意事項
 
轉知衛生局3月22日函文:本(112)年3月20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修訂後之傳染病通報系統相關功能調整時程及通報注意事項,請各院依說明段辦理通報作業,說明如下:
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本年3月20日起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該疾病於疾管署傳染病通報系統(下稱NIDRS)通報項目名稱調整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併發症)」,其通報作業調整重點說明如下:
(一)通報時效:屬第五類法定傳染病,維持24小時內通報。
(二)通報方式:
1、取消原「健保卡資料上傳COVID-19檢驗結果自動通報機制」通報方式,回歸以NIDRS網站登錄或運用醫院電子病歷自動通報(EMR)等方式通報。
2、通報疾病請選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併發症)」項目,並請完整及正確填寫「病患動向」、「個案是否死亡」、「主要症狀」、「通報時檢驗資料」及「是否肺炎需氧治療」等通報單欄位資料,NIDRS據以進行個案自動研判作業。
(三)通報注意事項:
1、原通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個案如於同一病程且於3月20日起症狀加劇,經醫師診斷符合通報定義時,需通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併發症) 」。
2、通報時可由醫師視病患狀況判斷是否再次採檢,亦可用近14天內採檢之檢驗資料進行通報。
3、有關通報時檢驗資料登錄方式,請醫療院所填寫通報單之「通報時檢驗資料」等欄位,無須至疾管署實驗室資訊管理系統(LIMS)登打送驗單及檢驗報告資料。
4、如有重複通報個案,NIDRS將以距前次確診發病日(無發病日以衛生局收到日計算)14日內視為同一病程進行併案,倘醫師認定屬新個案,請聯繫本局通知疾管署協助解除併案。
5、符合通報定義但因故拒絕住院者,仍需依個案狀況評估其所需醫療處置,於通報單之「病患動向」選擇「急診待床」、「入住一般病房」、「入住加護病房」或「入住隔離病房」,並於住院日期填寫當日日期,以利系統進行個案研判。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舊制病例定義)通報項目,將自本年3月20日起僅能通報本年3月19日(含)前檢驗陽性個案,並自本年3月27日起關閉新增通報個案功能,倘有需要補通報者,請於本年3月20日起至3月26日(含)緩衝期完成資料補登。
有關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併發症)」公費檢驗費用申報及核付對象者,請仍循「健保卡資料上傳COVID-19檢驗結果作業機制」上傳資料。如有相關疑義,請洽疾管署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窗口(02-27850513分機313)。
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併發症)病例定義個案通報作業方式、系統自動研判流程及公費檢驗費用申報核付等相關資料,已置於疾管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通報/新版傳染病通報系統(NIDRS)/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併發症)個案通報及送/檢驗方式項下(網址:https://gov.tw/ocm),請多加運用。
請各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如有上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舊制病例定義)通報項目補通報之需要,請依據指揮中心規定之緩衝期限完成補登,另取消給付遠距門診費用,該項費用之申報請依期限完成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