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學術演講
請於期限內繳回督導考核表
實施電子病歷之院所應檢附相關文件函報衛生局備查
醫師公會第27屆理事長暨理監事名單
防癌協會第16屆理事長暨理監事名單
醫師公會第27屆秘書處成員
4/26前報名各委員會委員
6/4 高爾夫球賽請報名
111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費用率得按費用標準之118.75%計算
診所違規態樣,各院所注意以免受罰
4/30中西癌症合作多專科疾病研討會
5/26、5/31 中山醫大附醫人體臨床試驗教育訓練
5/27、5/28 臺灣醫學會112年春季學術演講會
6/11 居家醫師清創訓練課程
【7/15前受理報名全聯會臺灣醫療報導獎及徵文活動】
【COVID-19專區1.】COVID-19確診及長新冠個案於健保申報之診斷碼請核實申報
【COVID-19專區2.】112年3月20日(含)起,調整健保給付通訊診療之適用照護對象及實施期限
【COVID-19專區3.】3月20日起調整公費COVID-19治療用口服抗病毒藥物領用方案
【COVID-19專區4.】提升本市公費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用藥涵蓋比例有意願之院所配合事項
【COVID-19專區5.】指揮中心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並自本(112)年3月20日起適用
【COVID-19專區6.】修訂後之傳染病通報系統相關功能調整時程及通報注意事項
【COVID-19專區7.】因應COVID-19(新冠肺炎)慢性病人無法返臺親自就醫代為陳述病情或代為領藥作業流程
【COVID-19專區8.】彙整近期COVID-19疫情相關政策及作業要點公告停止適用/調整
學術演講
福壽綿綿
新婚甜蜜
醫師公會/防癌協會會員代表大會圓滿結束
衛生局轉知1.【日本腦炎流行期請提高警覺】
衛生局轉知2.【為提升B、C型肝炎擴大篩檢服務效能請各院所配合辦理】
衛生局轉知3.【有關COVID-19疫苗基礎劑誤接種Moderna雙價次世代疫苗之異常接種處置及國內現有BNT疫苗未解凍效期展延事宜】
衛生局轉知4.【111年度管制藥品實地稽核違規項目前10名】
衛生局轉知5.【請各院所配合辦理A型流感防治工作】
衛生局轉知6.【加強提高登革熱通報警覺】
衛生局轉知7.【長照2.0政策及1966長照專線請協助配合廣為宣導】
衛生局轉知8.【友善就醫相關資訊供參】
衛生局轉知9.【青少年親善照護機構認證作業】
衛生局轉知10.【修訂醫療機構因應猴痘感染管制措施指引】
衛生局轉知11.【衛生局停止撥配及發放住院/洗腎/化放療病人及陪病者之醫用口罩】
全聯會轉知1.【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SMIS)上傳資料統計表相關事宜】
全聯會轉知2.【指揮中心函覆全聯會針對防疫措施鬆綁新制所提建議】
全聯會轉知3.【踴躍參與全民健保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
全聯會轉知4.【展延各類長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限1年】
全聯會轉知5.【有關新藥品、新醫療器材辦理查驗登記前不得宣傳】
全聯會轉知6.【配合行政程序調閱病歷資料建議尚可依規定請求所生費用】
用藥相關規定
上網下載查詢
第27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西醫基層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中區分會3月科管
 
【COVID-19專區3.】3月20日起調整公費COVID-19治療用口服抗病毒藥物領用方案
 
轉知3月23日衛生局函文:指揮中心自本(112)年3月20日起調整「公費COVID-19治療用口服抗病毒藥物領用方案」,請各會員配合辦理,說明如下:
因應國內疫情趨向常態化及穩定可控,指揮中心衡酌實務作業需求,配合現行防疫鬆綁新制,調整旨揭領用方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適用條件增列「檢驗條件」並應於病歷記載依法保存:
1、用藥對象應符合下列任一個檢驗條件:
(1)臨床檢體(如鼻咽或咽喉擦拭液、痰液或下呼吸道抽取液等)分離並鑑定出新型冠狀病毒。
(2)臨床檢體新型冠狀病毒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性。
(3)臨床檢體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陽性(醫事人員執行抗原快篩)。
(4)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通過之家用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或核酸檢驗試劑檢測陽性。
2、應於病人病歷中記載COVID-19檢驗陽性結果及適應症(重症風險因子),或將「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使用評估表」納入病歷保存備查。
(二)簡化藥物申領流程:
1、藥物合約機構於智慧防疫物資管理資訊系統庫存異動之登載時限,由24小時放寬至每周。
2、調整醫事機構之健保IC卡為自主上傳。醫事機構於開立或調劑藥物,得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COVID-19治療用口服抗病毒藥物_健保卡資料登錄及上傳作業」,自主上傳健保IC卡藥物資料。
3、配合「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給付標準」停止適用,取消「就醫日期自111年7月1日起,逾72小時或未上傳健保IC卡不給付當次診察費用或藥事服務費」之核扣費用規定。
(三)常態化藥物管理機制:增列「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查核表」,提供自主查核方式確認轄區醫事機構之藥物使用與保管狀況。
(四)取消「居家照護」及「口服抗病毒藥物治療後之追蹤評估」等內容。院所於交付藥物時,應提醒病人注意服藥期間的健康狀況,若出現症狀加劇或嚴重不良反應,請儘速就醫,加強不良反應監視及通報。併同修訂旨揭領用方案相關附件。
上揭領用方案請逕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COVID-19防疫專區及最新資訊>重要指引及教材>COVID-19治療用藥領用方案>口服用藥項下(https://gov.tw/aRG)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