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專區2.】112年3月20日(含)起,調整健保給付通訊診療之適用照護對象及實施期限
轉知衛生局3月30日函文:配合COVID-19確診者回歸全民健康保險實體診察制度政策,並考量過渡時期確診者就醫需求,自112年3月20日(含)起,調整健保給付通訊診療之適用照護對象及實施期限,詳如說明,請轉知所屬單位人員配合辦理,上揭適用照護對象及實施期限調整如下:
(一)照護對象:
1、山地、離島地區COVID-19檢驗陽性之民眾。
2、住宿型長照機構COVID-19檢驗陽性住民接受口服抗病毒藥物治療之情形。前揭機構包括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住宿式精神復健機構、長期照顧機構(機構住宿式及團體家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榮譽國民之家等機構。
(二)實施期限:暫訂至112年4月30日止,並視疫情狀況檢討。
健保給付通訊診療相關申報規定,將由指揮中心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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