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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違規態樣,各院所注意以免受罰
全聯會函知鑒於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報異常費用不僅遭致扣款等違約處分,亦連帶扣減西醫基層全體總額,影響總額成長率,爰每週檢送西醫基層院所違規態樣供參,並請西醫基層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各分會加強宣導,瞭解健保署查核現況與介入輔導,以落實醫界內部聯繫方式與溝通為禱。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報異常費用不僅遭致扣款等違約處分,亦連帶扣減西醫基層全體總額,影響總額成長率。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應遵守《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5條至第40條規定,尤以下列為首:
(一)醫師應親自診斷病患提供醫療服務,或於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七條所定條件時,再開給相同方劑。
(二)醫師應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療服務。
(三)避免以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茲就中區部分節錄供參,並請各院所注意以免受罰:
◎摘要節錄
違規事證 |
1.以不實之疾病名稱,虛報醫療費用。
2.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
3.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4.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5.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
違 反相關法令 |
1.特管辦法第3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証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保險人予以停約一個月至三個月。
2.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其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3.特管辦法第3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証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保險人予以停約一個月至三個月。
4.特管辦法第3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証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保險人予以停約一個月至三個月。
5.特管辦法第3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証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保險人予以停約一個月至三個月。 |
處分 |
1.自112年5月1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期間,停約一個月。
2.不給付醫療費用13,229元;併扣減10倍醫療費用132,290元。
3.自112年5月1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期間,停約一個月。
4.自112年5月1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期間,停約一個月。
5.自112年5月1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期間,停約一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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