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學術演講
請於期限內繳回督導考核表
實施電子病歷之院所應檢附相關文件函報衛生局備查
醫師公會第27屆理事長暨理監事名單
防癌協會第16屆理事長暨理監事名單
醫師公會第27屆秘書處成員
4/26前報名各委員會委員
6/4 高爾夫球賽請報名
111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費用率得按費用標準之118.75%計算
診所違規態樣,各院所注意以免受罰
4/30中西癌症合作多專科疾病研討會
5/26、5/31 中山醫大附醫人體臨床試驗教育訓練
5/27、5/28 臺灣醫學會112年春季學術演講會
6/11 居家醫師清創訓練課程
【7/15前受理報名全聯會臺灣醫療報導獎及徵文活動】
【COVID-19專區1.】COVID-19確診及長新冠個案於健保申報之診斷碼請核實申報
【COVID-19專區2.】112年3月20日(含)起,調整健保給付通訊診療之適用照護對象及實施期限
【COVID-19專區3.】3月20日起調整公費COVID-19治療用口服抗病毒藥物領用方案
【COVID-19專區4.】提升本市公費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用藥涵蓋比例有意願之院所配合事項
【COVID-19專區5.】指揮中心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並自本(112)年3月20日起適用
【COVID-19專區6.】修訂後之傳染病通報系統相關功能調整時程及通報注意事項
【COVID-19專區7.】因應COVID-19(新冠肺炎)慢性病人無法返臺親自就醫代為陳述病情或代為領藥作業流程
【COVID-19專區8.】彙整近期COVID-19疫情相關政策及作業要點公告停止適用/調整
學術演講
福壽綿綿
新婚甜蜜
醫師公會/防癌協會會員代表大會圓滿結束
衛生局轉知1.【日本腦炎流行期請提高警覺】
衛生局轉知2.【為提升B、C型肝炎擴大篩檢服務效能請各院所配合辦理】
衛生局轉知3.【有關COVID-19疫苗基礎劑誤接種Moderna雙價次世代疫苗之異常接種處置及國內現有BNT疫苗未解凍效期展延事宜】
衛生局轉知4.【111年度管制藥品實地稽核違規項目前10名】
衛生局轉知5.【請各院所配合辦理A型流感防治工作】
衛生局轉知6.【加強提高登革熱通報警覺】
衛生局轉知7.【長照2.0政策及1966長照專線請協助配合廣為宣導】
衛生局轉知8.【友善就醫相關資訊供參】
衛生局轉知9.【青少年親善照護機構認證作業】
衛生局轉知10.【修訂醫療機構因應猴痘感染管制措施指引】
衛生局轉知11.【衛生局停止撥配及發放住院/洗腎/化放療病人及陪病者之醫用口罩】
全聯會轉知1.【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SMIS)上傳資料統計表相關事宜】
全聯會轉知2.【指揮中心函覆全聯會針對防疫措施鬆綁新制所提建議】
全聯會轉知3.【踴躍參與全民健保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
全聯會轉知4.【展延各類長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限1年】
全聯會轉知5.【有關新藥品、新醫療器材辦理查驗登記前不得宣傳】
全聯會轉知6.【配合行政程序調閱病歷資料建議尚可依規定請求所生費用】
用藥相關規定
上網下載查詢
第27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西醫基層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中區分會3月科管
 
診所違規態樣,各院所注意以免受罰

全聯會函知鑒於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報異常費用不僅遭致扣款等違約處分,亦連帶扣減西醫基層全體總額,影響總額成長率,爰每週檢送西醫基層院所違規態樣供參,並請西醫基層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各分會加強宣導,瞭解健保署查核現況與介入輔導,以落實醫界內部聯繫方式與溝通為禱。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報異常費用不僅遭致扣款等違約處分,亦連帶扣減西醫基層全體總額,影響總額成長率。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應遵守《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5條至第40條規定,尤以下列為首:
(一)醫師應親自診斷病患提供醫療服務,或於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七條所定條件時,再開給相同方劑。
(二)醫師應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療服務。
(三)避免以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茲就中區部分節錄供參,並請各院所注意以免受罰:
◎摘要節錄

違規事證 1.以不實之疾病名稱,虛報醫療費用。
2.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
3.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4.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5.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違  反相關法令 1.特管辦法第3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証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保險人予以停約一個月至三個月。
2.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其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3.特管辦法第3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証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保險人予以停約一個月至三個月。
4.特管辦法第3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証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保險人予以停約一個月至三個月。
5.特管辦法第3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証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保險人予以停約一個月至三個月。
處分 1.自112年5月1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期間,停約一個月。
2.不給付醫療費用13,229元;併扣減10倍醫療費用132,290元。
3.自112年5月1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期間,停約一個月。
4.自112年5月1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期間,停約一個月。
5.自112年5月1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期間,停約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