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專區2.】提交申復案件資料未檢具清單表將逕予退件
轉知全聯會2月9日函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知,請醫事服務機構於提交「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相關醫療照護費用」核扣案件申復文件時,應於佐證資料清楚標註案件編號及頁數,並格式填寫「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申復案件佐證資料清單表」。倘醫事服務機構於提交申復案件資料時,未檢具「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申復案件佐證資料清單表」,將逕予退件,相關訊息刊登全聯會網站。
另全聯會2月17日函轉:疫情指揮中心函知有關「COⅥD -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申復案件審查作業相關事項,函文重點略以:
(一)鑑於前揭行政審查作業係依據醫事機構申報資料進行檢核,倘醫事服務機構因申報資料填寫錯誤致申報費用遭核扣,如於申復時提出與申報資料不一致之佐證資料,仍將先依申報資料進行審查,經確認申報資料不符合給付條件者,將不予補付。
(二)於提出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申復案件時,務必確認備齊相關佐證資料,申復資料不完整者將不予補付;且應於佐證資料清楚標註案件編號及頁數,並填寫檢附「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申復案件佐證資料清單表」,如有未檢具前揭清單表,或有清單表未填寫完整、佐證資料未標示案件編號或頁數等情形,將予以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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