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6學術演講
修正後臺中市醫師公會福利退撫辦法已放網站
本年度上期會費開始繳納便利超商、郵局繳款免手續費
兒童全人整合照護共同守護本市兒童健康
4月9日單身聯誼活動
【COVID-19專區1.】請各院所依循Paxlovid及Molnupiravir開立原則辦理
【COVID-19專區2.】提交申復案件資料未檢具清單表將逕予退件
【COVID-19專區3.】請各院所配合及落實相關基礎劑接種時程注意事項
【COVID-19專區4.】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建議適用對象之「年齡≧65歲」認定原則
【COVID-19專區5.】即日起調整照護疑似/感染COVID-19病人之醫療照護工作人員個人防護裝備建議
厚生會醫療奉獻獎即日起接受推薦報名
【西醫基層總額共管會議健保署中區業務組報告事項】
診所違規態樣,各院所注意以免受罰
3/25全聯會線上直播~醫療安全暨品質研討系列
3/19、3/26臺灣兒科醫學會112年腸病毒、麻疹及德國麻疹防治與感染管制教育訓練
3/24 藥品不良品通報(含療效不等)醫療人員教育訓練說明
「診所美容醫學/診所細胞治療」品質認證相關事宜
3/29 112年度第一季器官捐贈移植臨床實務研討會【實體/視訊】
3/30 112年度中區醫療機構人員自殺防治教育訓練
學術演講
福壽綿綿
羽球聯誼社新任社長~呂建興醫師
衛生局轉知1.【開立或調劑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之醫事機構請於4月6日前回復清查結果】
衛生局轉知2. 【加強梅毒、淋病及急性病毒性肝炎通報個案愛滋篩檢】
衛生局轉知3.【加強猴痘通報及配合相關防治措施】
衛生局轉知4.【修正登革熱/屈公病防治工作指引】
衛生局轉知5.【成人預防保健服務B、C型肝炎篩檢資格個人資料查詢同意書範例供參】
衛生局轉知6.【112年度醫事人員至原住民族地區開業補助事宜】
全聯會轉知1.【長照繼續教育課程部分實體課程得以直播視訊進行】
全聯會轉知2.【「財團法人醫藥工業技術發展中心」為辦理112年度藥品不良品(含療效不等)通報相關業務之受託機構之公告】
全聯會轉知3.【公告藥害救濟基金會112年度藥害救濟業務/藥品不良反應通報之受託單位」】
全聯會轉知4.【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
全聯會轉知5.【修正發布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
全聯會轉知6.【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全聯會轉知7.【修正發布「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審查收費標準」部分條文】
用藥相關規定
上網下載查詢
2月5日理監事聯席會議
西醫基層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中區分會2月科管
 
全聯會轉知6.【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全聯會轉知衛生福利部公告「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項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資訊安全標準驗證規定」及「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第八條所定雲端服務之資料儲存地點、提供雲端服務者及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資訊安全標準驗證規定」,說明如下: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項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資訊安全標準驗證規定」
(一)醫療機構依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委託受託機構建置及管理其電子病歷資訊系統者,受託機構應通過下列資訊安全標準驗證:
1、ISO/CNS 27001:自公告日(112年2月18日)起。
2、ISO/CNS 27701:自公告日(112年2月18日)起3年內增列。
(二)前項驗證範圍應涵蓋專案開發、支援、實作、維護、管理或操作等相關流程之一,驗證文件應持續有效,且發證單位應為國際認證論壇(International
    Accreditation Forum,IAF)認證機構認可之驗證機構。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第八條所定雲端服務之資料儲存地點、提供雲端服務者及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資訊安全標準驗證規定」
(一)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範雲端服務之資料儲存地點,係指雲端服務存取、備份與備援資料之實體所在地(包含暫存資料),均應設置於我國境內,並具備相關證明。
(二)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定提供雲端服務者,不得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09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100346580號函所定下列陸資廠商:
1、大陸地區廠商:指依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
2、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非依兩岸之法律設立登記而含陸資之廠商,且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之陸資投資公司,即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或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3、在臺陸資廠商: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或事業,且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5條規定之陸資投資事業。
(三)醫療機構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委託受託機構提供雲端服務時,提供雲端服務者應通過本部認可之下列資訊安全標準驗證:
1、資訊安全標準驗證:
 (1)ISO/CNS 27001、ISO27017、ISO/CNS27018及ISO/CNS27701(或BS10012):自公告日(112年2月18日)起。
 (2)ISO/CNS 22301:自公告日(112年2月18日)起3年內增列。
2、前款驗證範圍應涵蓋所使用之雲端服務相關流程,驗證文件應持續有效,且驗證文件之發證單位應為國際認證論壇(International Accreditation Forum,IAF)認證機構認可之驗證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