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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轉知4.【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
全聯會轉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自112年1月1日生效,本次公告修正重點(略以):
(一)參與資格:前一年度已參加本計畫之院所或醫師,若未有退場機制所列之情形,得延續執行,無須重新申請。
(二)收案條件:新增「符合糖尿病前期定義者:醣化血紅素(HbA1c)5.7%~6.4%」。修訂收案人數上限為200名等。
(三)服務內容:明列可採收案日前3個月內之檢驗(查)數據等。
(四)給付及支付標準:維持111年支付點數,明列須執行項目。修訂「追蹤管理費」及「年度評估費」之間隔天數為≧70天等。
(五)獎勵費:修訂核付獎勵門檻閾值及各指標人數、得分閾值等。新增「個案績優改善獎勵費」1,000點,不得與個案進步獎勵重複支付。
(六)修訂申報原則及新增退場機制。
另轉知國健署檢送「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收案流程常見問題釋疑影片」線上連結,請各院所協助於計畫說明會或相關活動傳播,相關影片網址:https://health99.hpa.gov.tw/material/8009,請協助傳播。
轉知「全民健康保險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下稱本計畫)」之非因疾病看診者之費用申報及上傳方式,說明如下:
參與本計畫之醫療院所,若個案僅單純進行本計畫個案收案評估費(P7501C)、追蹤管理費(P7502C)或年度評估費(P7503C),而非因疾病看診者,以就醫序號異常代碼「MSPT:全民健康保險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之個案收案、追蹤及年度評估」申報旨揭費用。
其他本計畫收案評估費、追蹤管理費或年度評估費之規定,依本計畫規定辦理。
國健署3月10日函文轉知:全民健康保險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問答集(醫事機構版)第四版,問答集已公告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全球資訊網本計畫專區(網址:https://www.nhi.gov.tw/;路徑:
首頁健保服務健保醫療計畫全民健康保險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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