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轉知1.【開立或調劑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之醫事機構請於4月6日前回復清查結果】
衛生局轉知為確實掌握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使用情形,請轉知及督導所轄開立或調劑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之醫事機構依說明段進行藥物使用與流向自主清查作業,並請於本(112)年4月6日前回復清查結果,說明如下: 為掌握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Paxlovid及Molnupiravir)流向,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合約機構於藥物庫存異動時,應於24小時內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智慧防疫物資管理系統(下稱SMIS)」回報藥物使用情形;另醫事機構於開立或調劑藥物,應於24小時內上傳健保IC卡藥品資料,合先敘明。 經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比對分析去(111)年5月1日至11月30日期間「SMIS系統藥物耗用量」及「健保IC卡用藥人次」情形,結果顯示SMIS系統登錄耗用量高於健保IC卡上傳人次。 為強化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流向管理,請各醫事機構進行自主清查,相關說明如下: (一)自主清查對象:開立或調劑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之醫事機構。 (二)自主清查實施期間:即日起至本年3月31日止。 (三)自主清查作業: 1、請機構依「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自主清查作業手冊」(附件1),進行去(111)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開立或調劑口服抗病毒藥物於健保IC卡上傳與SMIS耗用之自主清查,包括開立或調劑處方箋數、健保IC卡上傳數、SMIS登載耗用量、SMIS庫存數量批號與現場藥物是否一致等。 2、機構於自主清查時,倘有補上傳健保IC卡資料需求時,依循以下原則辦理: (1)健保IC卡補上傳期間:不論就醫日期是否超過3個月,於本年3月31日前診療項目代號(A73)為XCOVID0001(Paxlovid)、XCOVID0002 (Molnupiravir),可上傳「就醫日期」去年6月1日起之健保卡就醫資料。 (2)上開資料上傳之其他事項,請依「COVID-19 治療用口服抗病毒藥物健保卡附件資料登錄及上傳作業」辦理。上傳完成後請機構務必確認上傳是否成功;上傳結果查詢請於健保署健保資訊網服務系統(VPN)之「健保卡COVID19 檢驗結果/口服抗病毒藥品-上傳資料查詢」下載,「就醫日期」於去年6月1日起資料,每次下載區間為60日,可分次下載。 (3)調整健保IC卡上傳作業:配合自主清查作業,因故無法過卡時,異常就醫序號之異常原因,於異常代碼「Z000」增加異常原因「4.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醫事機構自主清查之補上傳」。 3、SMIS登錄資料異動期間:去年6月1日起登錄之藥物領用資料,於本年3月31日前可執行領用註銷,醫事機構得依清查結果正確登載「耗用」及「外單位移出」等藥物領用情形,並請於備註說明實際領用日期。 4、健保IC卡及SMIS上傳統計資料:為利醫事機構比對資料,各縣市醫事機構別於去年6月1日至12月31日之按月開立或調劑統計結果。 5、新增常見問答集及諮詢窗口:增訂自主清查作業常見問答集。為利醫事機構諮詢自主清查相關作業,提供以下聯繫窗口: (1)健保IC卡資料上傳、流程操作及下載資料疑義:請洽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 (2)健保讀卡機控制軟體技術疑義:請洽健保署技術諮詢窗口。 (3)自主清查作業、SMIS系統操作及報表疑義:請洽衛生局窗口。 為提升病人用藥安全,避免重複用藥,依據指揮中心於去年5月19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240號函,口服抗病毒藥物逾72小時或未上傳者,不給付當次診察費用或藥事服務費。 考量醫事機構於國內廣泛社區流行期間,戮力執行防疫任務,基於從寬認定原則,爰配合本次自主清查作業,至本年3月31日前所有上傳成功案件得免除「未即時上傳口服抗病毒藥物」之相關費用核扣。 請於本年4月6日前,依修正之「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使用情形與藥品流向自主清查表」格式,彙整轄區機構清查結果,將檔案以電子郵件寄送衛生局,以利彙整後回復指揮中心。 由於上揭藥物為高價藥物,亦為重要防疫物資,為掌握藥物流向及避免重複用藥,請貴所督導所轄醫事機構落實自主清查作業,對於自主清查後仍未完成IC卡上傳、未修正SMIS資料或SMIS庫存數量批號與現場藥物不一致之機構,請貴所務必調查原因及加強輔導。經輔導仍未改善者,請視需要辦理實地訪查,必要時將取消其旨揭藥物配賦點/存放點資格,如涉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由相關單位依權管法令予以處罰或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