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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違規態樣,各院所注意以免受罰
函知為發揮同儕制約及自主管理精神,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報異常費用不僅遭致扣款等違約處分,亦連帶扣減西醫基層全體總額,影響總額成長率,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應遵守《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5條至第40條規定,尤以下列為首:
(一)醫師應親自診斷病患提供醫療服務,或於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七條所定條件時,再開給相同方劑。
(二)醫師應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療服務。
(三)避免以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茲就中區部分節錄供參,並請各院所注意以免受罰:
◎摘要節錄
違規事證 |
1.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
2.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暨容留非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醫師以外醫事人員之業務,未依規定向保險對象收取部分負擔、未開給保險對象收據。 |
違 反相關法令 |
1.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其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2.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容留非具醫事人員資格,執行醫師以外醫事人員業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其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
處分 |
1.不給付醫療費用166元;併扣減10倍醫療費用1,660元。
2.扣減10倍醫療費用計103,660元暨追扣醫療費用10,3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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