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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公告增訂「收據影本加蓋章或費用證明」收費標準0-150元
衛生局轉知公告修正「臺中市西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並自110年12月17日起生效,說明如下:
依據衛生局110年12月17日中市衛醫字第11001559991號令辦理。
因民眾申請保險給付常有多張收據或費用證明之需求,為使本轄醫療機構對於收費金額有所依循,爰修正上揭收費標準表,於「十三、其他」項下增訂「收據影本加蓋章或費用證明」之收費標準,並修正「一、掛號及病歷管理費」之備註說明。
依醫療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違者,依同法第103條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後之收費標準表及總說明,請局網站(https://www.health.taichung.gov.tw)/機關業務/消費指南項下逕行下載參閱。
註:醫療收據遺失不得補發,僅能開立費用證明,但因國人保險觀念及民眾意識提昇,或因投保多家醫療保險,故常正本影印後要求診所蓋上大小章,以便申請保險給付。
故本會建議衛生局增列「收據影本加蓋章或費用證明」項目,收費標準為0-150元,並於衛生局醫事審議委員會議決通過收上項收費標準0-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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