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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轉知9.【需完整接種兩劑人員相關規定自111年1月1日實施】
轉知衛生局110年12月22日函文:為嚴守社區防線,落實人員健康管理,請貴單位鼓勵及提升人員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比率,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說明如下:
因應國際疫情持續嚴峻及Omicron新型變異株之威脅增加,且國內COVID-19疫苗接種量能尚屬充足,為積極防範社區傳播風險,指揮中心已於本年12月8日宣布自明(111)年1月1日起,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權管場所場域之工作人員及從業人員,屬於維持醫療及防疫量能者、高接觸風險工作者、維持國家安全及社會機能正常運作者(即COVID-19公費疫苗接種對象第1、2、3、7類對象),以及矯正機關、殯葬場所工作人員等,因工作或服務性質具有「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保持社交距離」之特性,將強化渠等之COVID-19疫苗接種及健康管理規範,包括:
(一)上述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權管場所場域工作人員/從業人員皆應接種COVID-19疫苗2劑且滿14天(最晚應於本年12月17日前接種第2劑疫苗);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倘未完整接種2劑疫苗且滿14天,應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二)倘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惟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儘速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
(三)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須每週1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增加1次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
「各部會業管場所場域之工作及從業人員於110年12月17日前完整接種2劑疫苗清單」可於疾病管制署官網下載運用(網址:https://www.cdc.gov.tw/File/Get/xIE_3cKTsNwPCE6-1quXX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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