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轉知1.【111年度衛生局醫事審議案件審查作業期程請於期限內提出】
衛生局轉知有關該局辦理醫事審議案件審查作業期程,說明如下:
依據醫療法第99條、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及臺中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參考原則辦理。
有關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之審議,如涉及醫院設立、增(減)設管制病床、申請病床許可展延或其他經衛生局認需送審議者,應依規向本局提出申請,經由本府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核定或許可。
有關醫療機構申請自費醫療項目,如申請前揭參考原則第2點第2款第6目規定,創新醫療、收費金額逾本市衛生局已核定金額者、參考其它縣市衛生局已核定金額者及經衛生局認有必要送請醫審會審議之項目者,應依審查作業程序,主動函報新增(調整)自費收費並附佐證資料,將衡酌醫用者意見、成本分析、市場行情與醫療設施水準等因素,據以核定公告辦理。
考量各項審查作業繁複,為提高審查效率,避免影響醫療機構及民眾權益,本局規劃年度審查作業期程如下:
(一)111年度第一次:受理期限為111年1月14日止,預定3月召開醫審會會議。
(二)111年度第二次:受理期限為111年4月15日止,預定6月召開醫審會會議。
(三)111年度第三次:受理期限為111年7月15日止,預定9月召開醫審會會議。
(四) 111年度第四次:受理期限為111年10月14日止,預定12月召開醫審會會議。
各單位/院所如有申請案件,請於上述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衛生局將不另行通知。逾期提出申請或申請文件缺漏未於通知期限內完成補件,致無法安排於既定審查程序者,將延至下一次審查作業期程辦理。
如當次審查作業期程內未受理審查案件,將視其他醫事審議案件需要,調整醫審會召開日期,敬請各院所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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