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建議修正「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契約書」第11條第1項第5款,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回復,說明如下:
全聯會於110.2.17以全醫聯字第1100000158號函,建議衛福部國健署修正「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契約書」第11條第1項第5款為「交付服務對象之戒菸用藥,無故有項目不符或數量低於所申報者」排除非故意之情形,以確保機構被依本款裁處時,有說明之機會。
衛福部國健署於110.2.24以國健教字第1109901193號函回復全聯會,重點略以:國健署對疑似違規案件查處通知時,均會於公文上載明依契約書第13條規定略以「…如有不服,得於甲方或其委託單位之通知送達日起20日內,檢具相關事證,提出異議」等文字,已有救濟機制讓機構陳述意見,以利國健署裁量,爰第11條第1項第5款仍維持所公告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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