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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轉知函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自110年1月1日停止適用「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服務補助方案」、「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補助服務方案」、「兒童衛教指導服務補助方案」及「新生兒聽力篩檢補助服務方案」,並訂定「未依附父母健保新生兒聽力篩檢費用申請作業」自110年1月1日生效,說明如下:
上揭4項服務方案為該署103年10月9日國健婦字第1030401817號公告訂定,及103年11月28日國健婦字第1030402500號、106年5月3日國健婦字第1060401046號、107年12月27日國健婦字第1070403562號公告修正。
衛生福利部於109年8月21日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其內容已涵蓋旨揭4項服務方案辦理事項,故自同日停止適用。
為尚未取得健保身分未能依附父母健保且符合新生兒聽力篩檢服務資格之新生兒順利接受新生兒聽力篩檢服務,與提供該服務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補助費用,故訂定「未依附父母健保新生兒聽力篩檢費用申請作業」,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相關內容及附表已登載於國民健康署網站(https://www.hpa.gov.tw)之健康主題/全人健康/嬰幼兒與兒童健康/新生兒聽力篩檢/主題文章。
如有疑義,請洽該署各業務窗口:
(一)新生兒聽力篩檢、兒童衛教指導服務:(02)2522-0655。
(二)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服務:(02)252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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