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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知為發揮同儕制約及自主管理精神,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報異常費用不僅遭致扣款等違約處分,亦連帶扣減西醫基層全體總額,影響總額成長率,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應遵守《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5條至第40條規定,尤以下列為首:
(一)醫師應親自診斷病患提供醫療服務,或於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七條所定條件時,再開給相同方劑。
(二)醫師應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療服務。
(三)避免以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茲就中區部分節錄供參,並請各院所注意以免受罰:
◎摘要節錄
違規事證 |
1.以不正當行為及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2.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3.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 |
違 反相關法令 |
1.特管辦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節重大,保險人予以終止特約一年。
2.特管辦法第3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証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保險人予以停約一個月至三個月。
3.特管辦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由保險人予以違約記點一點。 |
處分 |
1.自110年1月1日起終止特約。
2.自110年2月1日起至110年2月28日止停止特約醫療業務1個月。
3.違約記點1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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