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七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扣繳及免予扣繳薪資所得稅款之受領人 (包括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 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額,依規定格式,申報國稅局所屬稽徵機關,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及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辦理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者,均可採用網際網路辦理申報(有些案件僅適用人工方式申報)。
相關事宜洽各轄區稽徵所:
國稅局 |
區別 |
電話 |
臺中市分局 |
西屯、南屯區 |
22588181 |
民權稽徵所 |
中、西、北區 |
23051116 |
大智稽徵所 |
東、南區 |
22612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