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轉知健保署函請醫療院所提供服務時,應視臨床區分篩檢、疾病診斷或治療之目的,依各項規定正確申報「C型肝炎病毒抗體檢驗費用」,避免預防保健案件因申報錯誤,而衍生費用支付疑義,說明如下:
有關「C型肝炎病毒抗體檢驗費用」,請特約院所依循下列,正確申報:
(一)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稱健康署)預防保健案件:
1、本(109)年9月28日起,調整成人預防保健服務B、C型肝炎篩檢補助條件為45歲至79歲民眾(原住民為40歲至79歲),可接受終身1次B、C型肝炎篩檢服務。
2、申報方式:符合健康署所訂成人預防保健服務B、C型肝炎篩檢者,請依「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辦理;案件分類申報「A3(預防保健)」。
3、相關規定查詢路徑:
(1)健康署網站(首頁>健康促進法規>預防保健服務類)。
(2)健保署全球資訊網(首頁>健保服務>行政協助業務>預防保健)。
4、健康署諮詢窗口02-25220888分機696、
695、682張小姐。
(二)健保給付案件:
1、適用條件:若為疾病診斷或治療之需,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一條第2項規定略以,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予保險給付。
2、申報方式:屬健保給付範圍者,則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及填表說明」進行申報。
3、相關規定查詢路徑:健保署全球資訊網(首頁>健保服務>健保醫療費用>醫療費用申報與給付 >醫療費用支付>醫療費用申報規定)。
4、健保署諮詢窗口:逕洽該署各分區業務組院所費用窗口。
為避免預防保健案件因申報錯誤,而衍生費用支付疑義,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依循前開說明辦理,於申報前檢視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並公告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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