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局11月27日來函:有關COVID-19(新冠肺炎)採檢網絡(含社區採檢院所及重度收治醫院)建置作業規範,請各會員依循辦理,說明如下:
為落實分流分艙及適當病人安置,指揮中心建置COVID-19採檢網絡,訂有「醫療院所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分流就醫及轉診建議」,衛生局業以本年3月18日中市衛疾字第1090026037號函知。相關採檢網絡之分流就醫原則摘述如下: (一)COVID-19病人之採檢及住院收治醫院,以採檢網絡為原則。 (二)符合社區監測或擴大採檢條件之社區民眾(即有國外旅遊史或接觸史;或具發燒、呼吸道症狀、嗅味覺異常或不明原因腹瀉等情形者),優先至指定社區採檢院所就醫。 (三)前開社區民眾如係於基層院所就醫,且經評估為社區監測或擴大採檢等建議對象時,則轉診至指定社區採檢院所。 (四)當指定社區採檢院所收治之住院病人有轉診需求,則依本局及網區指揮官指示,安排轉診至重度收治醫院為原則。 由於採檢網絡須負起社區監測及接受採檢轉診個案,亦為「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所指之採檢站設置獎勵及採檢獎勵對象,其目的係為確保採檢網絡之採檢品質,並給予肩負公共衛生及防疫任務之獎勵措施。爰此,醫療院所須由本局報請指揮中心依採檢網絡建置作業規範審核同意後,並通過衛生福利部委託專業團體(醫策會)實地查核,發予採檢站設置獎勵費,並為指定採檢網絡。 有關COVID-19採檢網絡之建置作業規範: (一)採檢網絡之防疫任務: 1、為落實分流分艙及適當病人安置,COVID-19病人採檢及住院收治醫院以採檢網絡(含指定社區採檢院所及重度收治醫院)為原則。納入採檢網絡之醫療院所,負有社區監測及接受基層院所建議採檢轉診個案之公共衛生及防疫任務,不得無故拒絕COVID-19病人收治及採檢轉診。 2、為因應疫情升溫時之採檢需求,符合指揮中心於109年6月30日肺中指字第1093800504號函之退場條件,經指揮中心核定退場且領取設置獎勵費用之社區採檢院所,於疫情升溫時,應依指揮中心或本局要求,於一週內完成採檢站之開設。 (二)採檢網絡之獎勵費用: 1、經本局報請指揮中心同意列入採檢網絡之醫療院所,方能申請。當符合設置條件並通過衛生福利部委託醫策會查核者,每家醫療機構設置獎勵費用20萬元;採檢並完成通報者另給予採檢獎勵費用(日間每一案獎勵500元;夜間及假日每一案獎勵700元)。 2、經指揮中心同意退出採檢網絡之院所,自退場後不給予採檢獎勵費用。 3、採檢網絡於受領相關獎勵費用後,倘未能配合執行社區監測及接受基層院所採檢轉診個案等防疫任務時,指揮中心保留追回相關獎勵費用之權利。 請各位會員依此採檢網絡之分流就醫原則,社區民眾如於基層院所就醫,且經評估為社區監測或擴大採檢等建議對象時,則轉診至指定社區採檢院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