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編按:有鑑於醫療廣告標新立異、誇大脫軌狀況日益泛濫,新年度衛生局將會列為整頓重點,本刊特邀別請醫事管理科詳列規範提醒,避免會員醫療廣告刊登時誤踩紅線。】
什麼是醫療費用呢?醫療費用,係指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所發生之費用,醫療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醫療院所不得擅立名目收費
近來,民眾就醫權利的提升,民眾對於收據內容也越來越注意;本局常接獲民眾反映醫療機構開立的收據金額及項目不清楚,或未於每次看診後拿到收據;因此為保障就醫民眾知的權利,且避免就醫時因醫療費用疑義影響醫病關係,民眾不論是健保或自費看診,醫療機構皆需依規開立並交付民眾載明有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且應逐次開立交付。
另,醫療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因此,醫療機構除了依健保給付規定項目及金額向民眾收取費用外,也可參考本市訂定之「臺中市西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項目及金額收費。另依衛生福利部規定,醫療院所不得收取看時費、手術指定治療費、指定醫師費、轉床費、磨粉費、住院取消手續費、加長診療費、提前看診費、檢查排程費、預約治療或檢查費、掛號加號費,如有收取者一律視為擅立名目收費。
招徠患者醫療觸法醫療廣告
什麼是醫療廣告呢?醫療法第9條指出,醫療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為管理醫療廣告,醫療法定有「醫療廣告」專章(醫療法第84條至第87條)。事實上,醫療機構得刊登醫療廣告之內容事項、不得作為之方式、違規廣告之處理原則及罰則,皆明文定於醫療法第85條、第86條、第87條、第103條及第104條。又,網際網路醫療廣告,係同屬醫療法管轄範圍,除依 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加以管理外,並受前開條文規範。
而醫療法第87條規定,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所稱「暗示」、「影射」,係指以某種刺激或假借某種名義,誘導、眩惑民眾達到招徠醫療業務目的而言,因此,廣告內容雖未明示「醫療業務」,惟綜觀其文字、方式、用語已具招徠他人醫療之效果者,則視為醫療廣告。
常接獲誇大醫療效能之檢舉
針對醫療廣告內容,民眾也越來越會去檢視是否不真實或誇大;本局常接獲民眾反映有醫療機構在網際網路刊登誇大所用之醫療器材效能及聳動的誇大名詞等情事。依規定,醫療廣告刊登醫療器材之名稱、療程或效能等事項,應以核定之產品中文仿單刊載範圍為限,廣告內容不可超過仿單刊載內容。
另,醫療法第86條第7款規定,不得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包括標榜生殖器官整形、性功能或性能力之宣傳;誇大醫療效能或以聳動用語方式(完全根治、永不復發、回春…)之宣傳;無法積極證明廣告內容為真實之宣傳…。本局接獲反映違反第86條第7款最常見的態樣,包括使用陰道回春或影射陰道整形有助改善性關係;另廣告內容也超越醫療器材仿單內容等等。
非醫療機構不得做醫療廣告
醫療法第85條規定可刊登醫療廣告內容,其中所定學歷,不包括大陸學歷,因教育部現階段對於大陸地區涉及醫事人員之醫事學歷均不採認;因此名片、刊物或網站刊登大陸學歷,若涉及以招攬醫療業務為目的之醫療廣告,應屬違法。而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醫師非醫療機構,醫師在個人部落格刊登個案病患治療前後之對照照片及治療心得,若有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地之訴求,則違反第84條規定,將同法第104條規定,裁處5-25萬元罰鍰。
最後,衛生局感謝公會及會員們長期以來對衛生局衛生醫療等業務的支持,提醒各位會員,醫療費用或醫療廣告一直是衛生局醫事管理科受理陳情及檢舉最多的項目,違反者,輕者警告,重者罰鍰甚至停業廢止醫師證書等,各位會員在繁忙的工作中,不可不慎。若有醫療費用收費或醫療廣告刊登之問題,建議可先找公會協助,或向本局醫事管理科各區承辦人事先詢問,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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