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黃清濱 台北彗聖律師事務所律師、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
醫師法11條但書 僅有遠距醫療雛型
對一般民眾而言,遠距醫療相較於傳統醫療中面對面的醫師親自診察診療方式,顯然是診療方式大相逕庭。我國相關的醫療法規對遠距醫療,並沒有非常明確的規範,僅在醫師法第11條第1項但書中,對於醫師親自診察的例外,有簡單的規定1,及在醫師法第29條規定有違反醫師法第11條相關的處罰規定。該但書的規定看起來雖然似乎有遠距醫療的雛型,但是並非很具體的規範。對於遠距醫療這個方興未艾的議題,目前的法規範,顯然不足。
但經由醫療實務之操作來看,遠距醫療的模式在現代社會中似乎是無法阻止的趨勢。姑不論將來或可能會陸陸續續發生國際醫療案例遠距合作的案例,對於我國社會目前實際上需求而言,遠距醫療也日漸重要。因為許多醫療產業要推廣,包括但不限於安養中心、護理之家、居家護理等產業,都需要遠距醫療配合。但遠距醫療在目前醫師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本文的規範下,似乎存有發展受限的窘況。因此,相對於遠距醫療的醫療類型而言,醫師法第11條第1項前段的行政管制,是否應該盡速加以修正、放寬,即有相當討論之必要性。
如有醫療糾紛 法律責任有待釐清
關於遠距醫療與違反醫師法第11條醫師親自診察原則所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有行政責任、民事責任以及刑事責任。在我國司法實務實際運作上,違反醫師法第11條,顯然不僅限於醫師法第29條的行政罰鍰、醫師法第28條之4的行政處分、醫療法第103條對於醫療機構違反醫療法第57條以及醫療法第108條規定等的行政處分而已。
關於民事責任,在我國民事責任體系中,關於侵權行為責任、契約責任的法理,於遠距醫療案件中當然適用。必須特別點出者乃是關於「保護他人法律」的爭點。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此處所稱的「違反保護他人法律」,則在遠距醫療中,若違反醫師法第11條之規定是否該當「違反保護他人法律」的要件?2
關於另一爭點,若在醫療糾紛的刑事案件中,得否僅依據違反醫師法第11條,就被地檢署或法院視為違反醫療常規或未善盡客觀注意義務,進而認定醫療行為有醫療過失並歸責?恐會有很大爭議。凡此,都是將來必須釐清的議題。
醫師親自診察 醫師法第11條應考量修法
在遠距醫療中受到關心的重點是:病人能否在這種診察模式中充分陳述主訴?或足以提供充足的資訊與身體資料,讓醫師在遠距醫療的模式中進行正確的診斷或治療程序。實務判決3有認為:患者「主訴」病情,構成醫師為正確醫療行為之一環,唯有在患者充分「主訴」病情之情況下,始能合理期待醫師為危險之說明。足徵,實務判決也認為患者是否充分主訴病情或提供充分身體資訊,影響醫師對危險說明義務之範圍。
因此,在遠距醫療中若發生糾紛,到底是病患缺乏充分的主訴或提供身體資訊,或是因為醫師違反「醫師親自診察原則」的疏失,就會有相當大的爭議,實務相關的判決也容有如此的爭議。4在病患能夠充分陳述「主訴」及理學檢查資訊充分與醫師「親自診察原則」之間,要如何取得平衡點,將會是相關醫療法規在修正時(例如:修正醫師法第11條時)必須考量的重點。
【備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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