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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服務-診所開業建築物規定 |
| 診所開業建築物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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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開業建築物新規定:
98/07/01正式上路
(101/4/18修改)
您不可不知!在您決定加入新開業醫師行列之前請特別注意,請先諮詢建築物是否涉及違建並符合建築及消防法規定後再行租屋或裝潢
整棟樓層 |
診所
所在樓層 |
面積
(平方公尺) |
辦理手續 |
非公眾使用(1-5F) |
1F
2F |
1F:<300
2F:<200
1+2F:<300 |
類型一:
不需至都市發展局辦理變更 |
1F:>300
2F:>200
1+2F:>300 |
類型三:
需至都市發展局申請
『建物使用執照用途變更』(需委託建築師) (約需2-3個月) |
3F(含)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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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公眾使用(6F以上) |
1F
2F |
1F:<300
2F:<200
1+2F:<300 |
類型二:
(1)若同為G3類型(店鋪、診所),則需會照都發局申請許可公文(約4-5個工作天)。
(2)若非G3類型(店鋪、診所),
則需至都市發展局申請
『核准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約需1-2個月)
(請事先詢問都市發展局或建築師。)
(3)依消防法規定向消防局辦理
『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事宜』 |
1F:>300
2F:>200
1+2F:>300 |
類型三:
需至都市發展局辦理
『建物使用執照用途變更』(約需2-3個月)(需委託建築師) |
3F(含)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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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測量成果圖中建物涉及
(1)出入口
(2)走廊
(3)樓梯
(4)主要構造
(5)防火區劃
(6)天井
(7)停車空間
變更者,仍應先向都市發展局申請變更建築物使用執照。
二、若有診所市招,須依規定向都市發展局辦理『廣告物使用許可證』
三、如設洗腎治療床及產科病床,衛生局將會同消防局及都發處共同勘查,符合相關規定後始發給開業執照。
諮詢窗口
◎臺中市醫師公會推薦建築師暨消防設備師(建物及消防法規專業諮詢、簽證代辦):
- 蔡琪祥 建築師 23751601 / 0915-298292
聯絡人:柯貴仁先生
- 劉國隆 建築師 23604435 / 23608700 / 0935-375166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25265394轉3231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使用管理科:22264682、22265061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災害預防課:23820627、23820583
診所新設立開業、遷址、增減樓層、變更負責醫師之流程如下:
原診所需先辦理歇業【歇業流程】
→確認新開業名稱是否重複(向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或向臺中縣、市公會詢問亦可)
→確認建築物使用是否符合新制規定【診所開業建築物規定】、【臺中市辦理建築物用途變更為診所(G3類組)】(裝潢前請先詢問建築師)
→診所裝潢完成後書面資料填妥備齊相關文件
→至所在地醫師公會填寫相關開業申請及入會手續
→傳真(1)會勘申請書(2)內部設備圖(3)建物使用執照(4)測量成果圖至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稽查員逕與會員聯繫會勘時間
→ 現場勘查無誤
→當天併送開業申請文件至衛生局
→行文負責醫師領取開、執業執照。(繳交規費1300元)
開業登記日期為現場勘查無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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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辦理建築物用途變更為診所(G3類組)注意事項
臺中市辦理建築物用途變更為診所(G3類組)注意事項9809(按右鍵「另存目標」下載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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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使用執照資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變更使用執照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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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使用執照下載專區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變更使用執照 下載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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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執照申辦進度線上查詢網頁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築執照申辦進度線上查詢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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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類別
建築物類別下載(請按右鍵「另存目標」,doc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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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消防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
依據消防法第7條規定:申辦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僅限具消防設備師或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執業證書者,始可辦理。
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
壹、申辦方式及作業流程:
以郵寄方式、親自到場掛件、網路掛件(由消防局網站首頁「人民線上申辦系統進入」)。
貳、應備文件:
一、 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申請書。
二、 設計、監造委託書。(檢附設計人、監造人等證書)
三、 切結書。
四、 建築物「一般、無開口」樓層檢討表。
五、 消防安全設備概要表。
六、 消防圖說。
七、 建築圖說。
八、 建造執照(增建、改建、變更使用、室內裝修等應檢附使用執照)。
九、 蓋有都市發展局收文章之建造執照申請書(變更使用、室內裝修等應檢附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申請書)。
十、 相關證明文件。
註:八、九項得檢附影印本(應簽章加註與正本相符)。
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
壹、申辦方式及作業流程 以郵寄方式、親自到場掛件、網路掛件(由消防局網站首頁「人民線上申辦系統進入」)。
貳、應備文件:
一、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申請書。
二、蓋有都市發展局收文章之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書。
三、建造執照(增建、改建、變更使用、室內裝修等應檢附使用執照)。
四、監造、裝置委託書。(檢附監造人、裝置人等證書)
五、建築物「一般、無開口」樓層檢討表。
六、消防安全設備監造紀錄表。
七、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
八、消防安全設備證明文件。
九、消防安全設備相關照片(含施工、安裝、測試等)。
十、消防竣工圖說(含建築相關圖說)。
十一、相關證明文件。
註:二、三項得檢附影印本(應簽章加註與正本相符)
參、受理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十三時卅分至十七時卅分。
肆、辦理期限:受理案件後七至十日工作天為原則;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構造複雜者,得視需要延長,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工作天。
伍、承辦單位電話:臺中市消防局災害預防課(04)23101396; 04-23101119轉3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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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肇喜建築師觀點
何肇喜建築師觀點(請按右鍵「另存目標」,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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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國隆建築師觀點
劉國隆建築師觀點(請按右鍵「另存目標」,doc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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