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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服務-
診所開業注意事項 |
| 診所開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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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申請新設立開業、遷址、增減樓層、變
更負責醫師應注意事項:
- 請先向公會領取或自行上本會網站下載開業準備須知及申請書表。
- 確認建築物使用是否符合新制規定,視使用樓層及面積另向都發處及消防局辦理相關手續。建物
屬於類型二、三者,應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廣告物許可證及使用執照最後一次核准建築圖說、
地籍圖及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房屋違建增建部分、登載用途為停車場或防
空避難室不得申請營業使用。建物使用相關規定務必於裝潢、租屋前事先諮詢適法性,以免延誤申請進度。
- 診所之區別(如西區)、里別、設置樓層應於填寫資料時填寫清楚。
- 填寫診所面積一律以平方公尺為單位,無須換算為坪。
- 診所應完成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合約,如遷移者應完成換約手續。
- 設備圖應自行丈量後標示長、寬(以公尺為單位),計算後不得超出房屋所有權狀室內面積。使
用樓板面積得以房屋所有權狀面積為準。
- 滅火器每一樓層備2支,應於有效期限內。
- 診所每一樓層均應備逃生方向指示燈、緊急照明燈。
- 診所應張貼禁煙標誌、收費標準表。
- 市招應符合醫療法第85條規定,並可登載疾病名稱、診療項目、檢查及檢驗項目、醫療儀器及
完成人體試驗之醫療技術及醫療費用等。
- 診所登記名稱請先向公會查詢是否重覆,且不可侵犯商標專用權。
- 調劑室應有六平方公尺以上,並設洗滌、擦手設備,應專設加鎖櫥櫃儲藏管制藥品。
- 設有觀察病床須備護理人員一名、二位醫師需配置一位護理人員。
- 診所應有獨立出入口,不得與其他營利機構共用出入口。
- 二至六樓須設置避難緩降機。
- 診所如有擅自破壞建築構造,將原有二戶打通擴大營業範圍(兩個門牌號碼),應事先向都市發
展處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及戶數變更手續。
- 勘查現場當天負責醫師需在現場並備妥負責人私章、紅色印泥。
*勘查現場如發現上述項目不符規定,申請案件將予退件。
*其他未及事項應符合醫療法規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相關規定,由勘查人員當場勘驗。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洽詢電話:(04)25265394轉3231 醫事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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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 設置標準/區分/項目 |
專 科 診 所 |
一 般 診 所 |
備 註 |
| 一、名稱 |
某某診所。
某某(科別)科診所。
某某聯合診所。
某某(科別)科聯合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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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診所。
某某聯合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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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診所」:
係指醫師二人以上聯合診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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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診療科別 |
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之分科或細分科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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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科。 |
醫療法公布施行前已設立之專科診所,其依原「醫院診所管理規則」所定之細分科為診療科別者,得依該細分科繼續開業。 |
| 三、人員 |
(一)醫師 |
負責醫師應具有專科醫師資格。
各診療科均應有該科專科醫師一人以上。
設洗腎治療床(台)者,每十五床應有醫師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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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醫師應經二年以上醫師訓練。 |
所稱醫師訓練,係指醫療法第十五條所稱之醫師訓練。
專科診所診療科別,得依其負責醫師所具專科醫師資格之專科別設置,但以設二科為限。
醫療法公布施行前設立之專科診所,其負責醫師得免具專科醫師資格,並得就其原登記診療科別繼續開業,但以二科為限。醫療法公布施行前已設立之專科醫院,其
願變更為診所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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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護產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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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兩位醫師應有一人
(2)設下列部門者,其人員並依其規定計數:觀察病床,應有一人以上
門診手術室、產房、供應室,應有一人以上流用
嬰兒室應有一人以上
設洗腎治療床(台)者,每四床(台)應有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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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兩位醫師應有一人
設觀察病床者,應另有一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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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設置護理人員者,護理工作之執行應符合護理人員專業法規或有關法令之規定。
婦產科診所,其每月平均分娩業務量在十人以下者標準(2)之護產人員得以一人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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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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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業務需要設置藥劑人員、醫事檢驗人員、醫用放射線技術人員及其他醫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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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列「專科診所」之標準。 |
未設置本欄所列人員者,其有關業務之執行應符合各該類人員專業法規或有關法令之規定。 |
| 四、設施 |
應有診療室及候診場所。
視需要設置九床以下之觀察病床。
應有病歷放置場所,並有專人管理。
應有清潔及消毒設備。
視需要設置調劑設備。
視需要設置檢驗設備。
視需要設置放射線設備。
婦產科得視需要設置門診手術室、產房、嬰兒室、供應室;外科得視需要置門診手術室、供應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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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有診療室及候診場所。
視需要設置九床以下之觀察病床。
應有病歷放置場所,並有專人管理。
應有清潔及消毒設備
視需要設置調劑設備
視需要設置檢驗室設備。
視需要設置放射線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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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線設備防護設施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婦產科診所、門診手術室與產房,得合併使用。
門診手術室基本設備,包括如下:
(1) 麻醉設備。
(2) 手術台:每一門診手術室設一台為限。
(3) 抽吸設備。
(4) 醫用氣體設備。
(5) 器械台。
(6) X光片看片機。
(7) 無影燈及補助燈。
(8) 手術包。
(9) 急救設備。
產房基本設備,包括如下:
(1)產台。
(2)真空吸引機。
(3)照明燈。
(4)器械台。
(5)產包。
(6)醫用氣體設備。
(7)抽吸設備。
(8)急救設備。
嬰兒室基本設備,包括如下:
(1) 嬰兒床。
(2) 空調設備。
(3) 嬰兒保溫設備。
(4) 調奶設備:備有工作檯、清潔消毒設備及 奶品貯存與冷藏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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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 |
建築物構造符合建築法有關規定。
診療室及候診場所寬敞、通風、光線充足。
所內外環境衛生良好,蚊、蠅、鼠害之防治有適當措施。
適當之消防設備及安全設施。
設有門診手術室、產房、嬰兒室者,應有緊急供電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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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構造符合建築法有關規定。
診療室及候診場所寬敞、通風、光線充足。
所內外環境衛生良好,蚊、蠅、鼠害之防治有適當措施。
適當之消防設備及安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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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血液透析(洗
腎)業務須知
87年12月31日衛署醫字第87074872號公告
人員配置
一、每15張血液透析治療床(台)應有醫師一人以上,且其中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本署認定之血液
透析專科醫師(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資格。
二、每四張血液透析治療床 (台)應有護理人員一人以上。
設 備
一、.血液透析設備。
二、逆滲透水處理設備。
三、醫用氣體及抽吸設備、人工呼吸輔助器或人工呼吸氣袋、 氣管插管等急救設備。
四、空調設備。
五、緊急供電設備。
作業規範
一、應備有血液透析單位日誌及工作手冊。
二、病歷紀錄應包括病人整體之診視結果、醫囑更新及病情狀況之記載、檢體報告之判讀及整理、每次體溫、血壓、脈搏及體重之測量結果等。
三、執行透析治療時,應有醫師在場照顧。※在場照顧係指執行血液透析治療時,應有醫師在該醫院、診所提供照顧
(90年1月9日衛署醫字第0890031691號公告)
四、執行透析治療時,每四位病人應有護理人員一人以上在場照顧。
附 註
一 、本要點以床數或病人數作為計算基準者,其餘數未滿所定基數,仍應配置人員一人。
二、本要點所稱之專科醫師,在山地離島或台北縣貢寮鄉、雙溪鄉、平溪鄉、嘉義縣大埔鄉、屏東縣恆春鎮、車城鄉、滿州鄉、枋山鄉、台東縣長濱鄉等偏遠地區及
本署公告之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醫院診所血液透析單位,得由經血液透析訓練之醫師負責。
三、本要點所稱應置之專科醫師,在原標準表修正公告前已設置之醫院診所血液透析單位,得由經血液透析訓練之醫師負責,但增設血液透析治療床
(台)數者,應符合本要點之規定。
四、在本署未辦理專科醫師認定前,本要點所稱之專科醫師,暫以中華民國腎臟醫學會所認定之專科醫師為之。
五、醫院與診所之血液透析單位,其應配置之醫師人力因異動不符本要點規定者,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補正。但於補正期間,至少仍應有具規定資格之醫
師,依醫師法第八條之二規定以事先報准方式提供服務。屆期仍未能補正者,應停止從事血液透析業務,且同時對於須繼續接受血液透析病患,應妥善安排轉院治
療。
※行政院衛生署 88年9月16日衛署醫字第88032390號函
一、有關該要點人員配置規定每15張(床)血液透析治療床應有醫師一人以上,其中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衛生署認定之血液透析專科醫師資格。其他醫師指具醫師
資格者,另護理人員資格並未另行規範,依原規定辦理。
二、關於附註五規定,補正期間,至少仍應有具規定資格之醫師,依醫師法第八條之二規定以事先報准方式提供服務。所稱具規定資格之醫師,係指該要點附註二至
附註四所定之負責專科醫師或經血液透析訓練之醫師。所稱「經血液透析訓練之醫師」,係指曾接受本署認定之血液透析相關醫學會所辦理血液透析訓練或曾於教學
醫院血液透析相關科別實習至少六個月以上,並領有結業證書者。
三、前開補正期間係由支援醫師提供醫療服務,如該院所原核准洗腎治療床,支援醫師每週僅支援數個時段,其餘未支援時段所提供服務,仍應有醫師在場照顧。
四、原「醫院與診所從事血液透析業務設置及評估標準」於87年12月31日修正為「醫院與診所從事血液透析業務評估要點」後,應悉依該要點之規定,該要點
未依規定者仍應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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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手術室設置標準
須提供「門
診手術室設備查核表」中所列設備 (按右鍵「另存目標 」下載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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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房設置標準
須提供「產房設備查核
表」中所列設備 (按右鍵「另存目標 」下載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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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兒室設置標準
須提供「嬰
兒室設備查核表」中所列設備 (按右鍵「另存目標 」下載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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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診所管理辦法
94年11月7日衛署醫字第0940219910號令
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醫療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聯合診所,指二家以上診所、中醫診所或牙醫診所設置於同一場所,使用
共同設施,分別執行門診業務者。
第三條 聯合診所之各該診所應各自獨立設置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該診所名稱應依規定分別辦理。
二、診療科別應依規定分別登記設置。
三、診療室之隔間應與其他診所明確區隔。
四、診所獨立區域內之消防設備及安全設施,應符合規定。
五、診所視需要設置之其他設施應與診療室鄰接且與其他診所隔間明確區隔。
第四條聯合診所之各該診所應共同設置使用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負共同責
任:
一、市招。
二、候診場所。
三、觀察病床在九張以下,設有婦產科診所者得設置十張以下產科病床;個別診所不得另設觀察病床或產科病床。
四、清潔、消毒設備及醫療廢棄物處理。
五、共同使用區域內之消防設備及安全設施。
六、緊急供電設備。
第五條聯合診所之各該診所得共同設置使用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負共同責任:
一、病歷:
(一)應有專人管理,並依規定保存。
(二)個別診所停、歇業時,其病歷應由其他診所繼續保存。
(三)聯合診所停業時,對其病歷仍應依規定負共同保存責任。
二、調劑部門,應有專任藥事人員。
三、檢驗部門,應有專任醫事檢驗人員。
四、放射線設備,應有專任放射線技術人員。但僅設牙醫放射線設備者,得不受限制。
第六條
é聯合診所共同使用之設施,得登記於任一家診所。但各該獨立設置之設施仍應依規定登記於各該診所。
聯合診所共同使用之設施,其所應置之醫事人員得登記執業於任一家診所。但各該獨立設置之設施,其所應置之醫事人員仍應依規定登記執業於各該診所。
第七條 聯合診所之調劑、檢驗等部門,得由藥局、醫事檢驗所等醫事機構聯合設置。
第八條
聯合診所之各該診所與相關之醫事機構,除應分別依規定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外,並應檢具共同合約書及負共同責任之切結書,申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共同合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聯合診所之各該診所與相關之醫事機構名稱。
二、聯合診所之管理原則與方式。
三、共同市招及其他共同使用之設施。
四、共同使用設施之管理責任歸屬。
五、各該診所與其他醫事機構及共同使用設施之配置簡圖。
第九條
聯合診所之任一診所與相關之醫事機構有異動,或其共同使用之設施有變更時,均應依前條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 聯合診所之設置,其場所使用數樓層者,各樓層應為連續使用。
第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使用聯合門診名稱者,得繼續使用,至歇業為止。
第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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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證照申請】
1.醫療院所-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始可購買管制藥品,若診所處方釋出可只申請管制藥品使用執照。
檢附資料1.醫師證書正反面影本2.開業執照影本3.執業執照影本 連同申請書郵寄食品藥物管理局115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2.醫 師-領有管制藥品使用執照始可開立管制藥品處方,若診所只使用第四級管制藥
品時可只申請登記證。診所每位醫師須個別申請使用執照方可使用第一、二、 三級管制藥品,醫師有任何異動情形該使用執照不須作變更。
檢附執業執照 影本及醫師證書正反面影本連同申請書郵寄食品藥物管理局。
證照管理科(02) 2653-1165 申購藥品(02) 2357-8484
【使 用】
- 第一、二、三級藥品之使用須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
- 第四級藥品之使用開立一般診所處方箋即可。
【登載申報】
- 應於診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毀、減損及結存情形。
- 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半年報(一月及七月),第四級管制藥品年報(一月)。
-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但無管制藥品收支、結存者亦須每半年分別向衛生局及食品藥物管理局申
報。採網路媒體申報者,則不須再向衛生局及食品藥物管理局申報任何書面資料。
- 保存-簿冊、單據(進貨單、發票、購入證明)及專用處方箋應保存五年。
【保 管】
- 專用櫥櫃-需加鎖放置第一、二、三級管制藥品。
- 銷毀時-向衛生局申請核准後會同衛生局共同為之。
- 調劑或使用後殘量的銷毀-管制藥品管理人會同有關人員銷毀並製作記錄備查。
- 減損時-應立即報請衛生局查核,並於減損七日內向食品藥物管理局申報。
- 減損涉及失竊時-先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證明,再向衛生局申請查核。
- 轉讓時-第三、四級可作轉讓,第一、二級管制藥品除停、歇業外不得借貸轉讓。
【變 更】
管制藥品登記證登載內容變更應自事實發生日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歇 業】
管制藥品登記證必須繳還,使用執照不須繳還。管制藥品之處理方式有三:
- 銷毀-向衛生局申請核准後會同衛生局共同銷毀。
- 轉讓-第一至四級藥品均可轉讓。
- 列報結清-庫存使用完畢列報結清。
- 食品藥物管理局定期派員抽查診所,請會員務必遵守以上規定。
- 管制藥品使用手冊歡迎洽本會免費索取,專用處方箋及登記簿冊本會均有售。
- 管制藥品開放網路申報了,敬請多加利用,網址: http://cdmis.fda.gov.tw/
-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02)2653-1318
管制藥品組(02)2653-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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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各分區稅捐機關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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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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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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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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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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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分局 |
西屯區 南屯區 |
西屯區文心路二段99號 |
04-22588181 |
| 民權稽徵所 |
中西區 北區 |
西區民生路168號1樓 |
04-23051116 |
| 大智稽徵所 |
東區 南區 |
南區復興路二段78號7樓 |
04-22612821 |
| 東山稽徵所 |
北屯區 |
北屯區豐樂路二段168號 |
04-24225822 |
印花稅法規定:醫療院所開立收據,應按金額貼足千分之4印花稅票(至郵局購買),亦即健保部分以
外,每250元應貼印花稅票1元,金額低於250元則免。違者按漏貼稅額處5-15倍罰鍰,敬請注意配合。
國稅局(診所開業申請單位所得統一編號):
- 攜帶院所大小章。
- 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
- 負責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正、反面影本。
- 醫事人員證書正、反面影本。
- 負責醫事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西、中、牙醫師公會發給之會員證明書。
- 房屋稅單等影本各2份至所屬稅捐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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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
染性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廠商參考名單
(請自行與廠商詳細確認合約內容及計價方式)
- 聯鑫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TEL:(04)22609135
- 祥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TEL:(04)23593017
◎廢水定影液、顯影液代清除廠商參考名單:
豐輝股份有限公司 TEL:(05)5574471/5574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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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診所協會入會申請表 (按右鍵「另存目標 」下載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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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機
構健保特約流程
醫事機構健保特約流程
健保特約相關檔案下載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健保醫療網路申裝簡易申請書
申請相關問題請http://www.realsun.com.tw/ic.q2.asp查
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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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廣告物許可證
依規定應申請廣告物許可證:
辦理單位: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處使用管理科 / 電話:22289111轉1831-1834
診所市招規定 醫療廣告須符合醫療法第85條規定,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
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
四、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
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
國際疾病分類臨床修訂第九版(ICD-9-CM)所登載事項。
台中市政
府都市發展局廣告物管理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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